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日前指出,在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上,有三個問題需進行深層次的思考,一是,從《公司法》的角度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從《證券法》角度對其的保護是否有所不同;二是,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問題;三是,涉及到股東權益的公法保護和私法保護問題。
江平說,針對第一個問題,也就是分別從組織法和行為法角度來看,在對投資者利益
保護上兩者是有重大差異的。《公司法》更多的是從股東權利的角度加以保護,而《證券法》中投資者的利益則更多是從交易安全的角度來加以保護的,因此這兩個方面必然會發生一些差距、矛盾甚至沖突。
他認為,在這方面我國面臨兩個問題,一是涉及關于公司清算終止后的法律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尖銳,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產生目前在我國涉及到公司清算終止時,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非常嚴重的現實。在這方面應強調保護股東的利益?還是應特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二是鄭百文事件,鄭州中院的判決給我們提出一個問題,大家都講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問題,但從哪個角度來看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此案如果從《證券法》來看,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是不是只是大股東的利益得到保護?但《公司法》中又明確指出,公司董事會有進行公司重組的權利,如果股東大會合法召開,不僅程序合法,而且實質內容也合法,任何小股東也沒有按照《公司法》111條認為,股東大會的決議違法或者董事會的決議違法而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如何考慮真正保護更多的股東的利益?
在對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問題上,江平指出,這涉及在我國《合同法》、《證券法》和《公司法》三法中,強制性規范和任意規范的程度如何,新《合同法》中任意性規范越來越多,而《公司法》中任意性規范的范圍卻很小,因此,在股東利益保護上究竟應從強制性規范更多地保護股東利益呢?還是從任意性規范通過賦予股東更多的自由對其利益給予更多的保護?
江平說,所謂公法保護是指證券監管部門用行政處罰的手段加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私法保護更多的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加以保護,現在由于信息披露虛假、市場操縱所引起的投資者利益受損的問題,人們認為公法保護和私法保護都應該有,但兩者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人們存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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