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段春華李巧寧于揚) 日前由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舉辦的“投資者利益保護: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國際研討會上,有關專家指出,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根據情況發展適時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與會資深專家還呼吁,盡快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細化《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在擬議中的《〈公司法〉修訂案》中,強化小股東保護制度,建立健全派生
訴訟制度;設立投資者權益保障中心,加強投資者教育;加快司法和審判機制改革。考慮引進案例法,而不必等到司法解釋出臺后才受理民事賠償案件。
對于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是一個國家資本市場是否穩定和能否保持繁榮的重要基礎。同時,資本市場上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考慮本國、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要吸收國際經驗和教訓。在國際上,除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外,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制定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法》(類似于《消費者保護法》),建議我國立法部門借鑒并將此列入立法日程。
民事賠償機制是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焦點問題。該機制的啟動,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管理層、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證券違法行為具有震懾作用。但目前我國法制尚不健全,《公司法》、《證券法》對民事賠償的規定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國司法實踐不足,民事賠償案件審理涉及的法律技術問題,如損失范圍劃定、賠償金額計算、舉證責任、訴訟代表人選定、償付方式等,尚需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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