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監會加強公開募集資金管理通知的征求意見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制度,嚴禁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
擬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額一般不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凈資產額的兩倍;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額一般不超過其發行前一年的凈資產額
本報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李巧寧)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外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集資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通知》擬對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金融類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作出嚴格規定,將嚴禁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并擬在上市公司建立起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制度。另外,公司制定募集資金計劃時應當謹慎地考慮自身運用資金的能力和資產負債結構。
《通知》規定,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制度,對募集資金應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督的原則,同一投資項目的資金須在同一個專用賬戶存儲。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委托理財、質押或抵押貸款、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有募集資金。
《通知》對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作出了界定: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情況與招股書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諾相比,出現放棄或增加募集資金項目和募集資金單個項目投資金額變化超過20%等都應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對擬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公司,除董事會向股東大會作詳細陳述并明確表示意見外,還應當履行項目論證批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摘引在招股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諾。
《通知》強調,公司制定募集資金計劃時應當謹慎地考慮自身運用資金的能力和資產負債結構。擬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凈資產額的兩倍,如果超過,其發行完成當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發行前一年的50%;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募集資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其發行前一年的凈資產額,如果超過,其發行完成當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于6%,并不得低于發行前一年的70%。
《通知》還進一步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力度,并強調主承銷商應當健全盡職調查工作程序。對于違反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據悉,為配合通知的有力執行,中國證監會還將向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股票發行工作的函》,其主要內容是為加大主承商銷的推薦篩選責任,對其盡職調配工作提出細化要求,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新股發生管理辦法》中重點關注事項的把握尺度,以規范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要求主承商對其推薦發行的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期限、融資規模的合理性及募集資金投向的可靠性進行復查,提出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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