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13日電(記者李巧寧)中國證監會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日前聯合制定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股票行為予以規范。
意見指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A股與B股),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上市發行股票的要求;上市發行股票后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外商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除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通過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流通,應在獲得外經貿部同意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有關申請方案;暫不允許外商投資性公司受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發行股票后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應繳回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的條件,意見規定,除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上市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上市發行股票后,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等其他條件。
意見還對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要B股市場上流通應符合的條件作出規定: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一年等。
中國證監會表示,支持致力于在中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將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則和按“國民待遇”的原則穩妥地進行外商企業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并且將會同國務院外資管理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共同工作,進行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人民幣普通股并上市試點,積累監管經驗,逐步推出一整套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規則,使符合規定
據悉,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中國證監會正在積極研究和探討有關其發行股票和上市帶來的新問題及相應的辦法。譬如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制定補充規則,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關于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方面情況的披露,加強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披露,加強有關外商投資可能因外資發起人股份的轉讓、發行后外資股份的攤薄以及實施“國民待遇”后有關其優惠政策的變化等風險因素的披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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