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九條
原文:可轉換公司債券以面值100元為一報價單位,以面值1000元為一交易單位,結算單位為張(即100元面值),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
修改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以面值100元為一報價單位,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以面值
1000元為1手,以1手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低于1萬手(含1萬手)。結算單位為張(即100元面值)。
二、第三十條
原文:轉股申請不能撤單。
修改為:投資者可于當日交易時間內撤銷轉股申請。
三、第三十六條
原文: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本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由發行人與本所商定,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同時本所還依據公告信息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并于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恢復轉股后采用調整后的轉股價格。
修改為:發行人因增發新股、配股、分紅派息而調整轉股價格時,本所將停止該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停止轉股的時間為一個交易日或其整數倍,最長不超過十五個交易日,具體安排由發行人與本所商定。同時本所還依據公告信息對其轉股價格進行調整,并于股權登記日的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轉股。恢復轉股后采用調整后的轉股價格。
四、第五十條
原文:當本所在一天內同時收到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交易、轉托管、轉股、回售報盤時,按以下順序進行數據處理:回售、轉股、轉托管、交易。
修改為:如在同一交易日內分別收到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交易、轉托管、轉股、回售等兩項或以上報盤申請的,本所按以下順序處理申請:交易、回售、轉股、轉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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