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單偉)國家外經貿部及中國證監會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A股與B股)后,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據路透社報道,《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發行股票后,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應繳回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此外,暫不允許外商投資性公司受讓上市公司非流通
股。
通知指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外資股份公司還應符合申請上市前3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同時,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應按有關規定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另外,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在B股市場上流通,應符合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一年;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一年等。
《國際金融報》(2001年11月0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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