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投資基金立法工作組組長王連洲昨日表示,在新的投資基金法當中,應擴大基金公司設立主體。
他說,現在成立的基金公司都由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發起,在新的投資基金法當中,基金公司成立的主體應當有所擴大,擴大到其它機構,可能是銀行、保險、自然人、大企業等,不應當有限制。
他指出,由于基金立法方面的滯后和欠缺,投資基金的功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揮,為此,在基金立法方面,還面臨著不少任務。
他認為,從法律制度看,當前養老基金、保險基金、投資基金業的發展還有不少障礙。例如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后來開了個小口,允許15%的資金購買證券投資基金。今后,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需通過修改法律來拓寬。
他還說,新的投資應該基金法規定,基金由于違規違法失誤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先賠后罰。此外,基金公司將從增加風險保證金、加強內控機制兩方面著手,大規模違規有望降低。(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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