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 聞岳春博士
國內創業板市場設立時間在中國加入WTO之后已是不爭的現實,如何正確應對入世所帶來的挑戰和抓住入世后的機遇,除抓住目前的有利時機,早日推進創業板出臺外,還要根據“入世”后的新形勢,在有關創業板的各項準備工作方面多下工夫。修改完善相應法律
在入世的大背景下,我們認為,有關部門應該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中長期發展特征,迅速修改和完善《證券法》、《公司法》中不適應市場經濟建設和高科技企業發展需要,也不符合入世后我們對各國的有關承諾并束縛創業板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細化有關法律、法規條款,使其更有可操作性,以應對境外的挑戰,并抓住入世后的機遇。提高監管水平
在行政執法上,監管部門要增強獨立性,以保持市場公正、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為首要任務,并加強市場的透明度,使市場真正體現“三公”原則,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市場監管要從嚴、從快,并更多地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市場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控制的能力,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其他如財政、銀行、工商、稅務、海關等部門也要做好相關的監管工作,并加強政府部門間的協調和合作,建立健全完善的創業板市場監管體系。
要加強全國和地方的證券業協會、中介機構等行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建議證監會給予行業自律機構適當的權力,承擔市場一線監管和自律的責任。日前,管理層決定由副部級干部擔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職務,已表明黨中央、國務院對證券市場,包括創業板市場發展的高度重視,此舉將為交易所加強一線監管,應對中國加入WTO的挑戰,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包括創業板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目前證監會在調查、取證和檢控方面的權力還比較有限,需要通過修改有關的法令予以增強。
另外,應適應入世后變化的要求,加強創業板市場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入世后管理層面對的監管對象不僅是境內的創業板市場,還要監管境外的一些機構投資者的行為。而且為了和國際接軌,境內創業板市場必然會引進一批國際通用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手段,監管的內容也會大大地增加,其面臨的監管局面將會更加復雜。所以,入世后,管理層要在短時間內盡快熟悉國際市場,尤其是國際創業板市場的監管內容,運用現代化監管手段來加強對市場的監控,并保證整個創業板市場的安全運行。而且應逐步國際化,使創業板成為境內、境外投資者信賴的市場,同時擁有一批符合各種投資者需求的金融投資工具。創業公司打好基礎
作為市場基石的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迅速建立規范的公司股權結構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觀念和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扎扎實實地將公司的經營搞好。
在創業板市場上將會有相當多的上市公司為民營高科技企業,創業個人“一股獨大”的現象將會十分普遍。入世后,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學習世界先進的管理經驗,注重自己的信譽,建立起自己在市場的誠信形象,切實按照國際化標準建立起內部的現代經營體制,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第一,應從評價機制入手,提高董事、監事及經理層的獨立性和職業素養,促使其實現社會化、知識化和職業化,實行資格認證;并應實行市場退出和禁入機制,降低因個人原因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第二,從有效的評價、激勵與制約機制入手,使董事、監事與經理層人員既有動力,也有壓力,履行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義務;第三,從建立民主、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議事機制入手,形成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之間職責分明、相互制衡的權力運作體系;第四,從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監管機制入手,促使上市公司進行持續和規范的、及時、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壯大中介機構
目前國內中介機構普遍存在規模較小,人員素質差參不齊、掌握的技能水平低等問題。一旦國外大型中介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后,會憑借著其雄厚的資本實力來沖擊國內的各類中介機構,尤其是券商。同時外商的高待遇將會吸引中國的高素質人才,使人才流失,這樣就會給國內中介機構造成很大的經營壓力。
在全面開放創業板后,中國券商就和境外券商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國內中介機構應利用短短的3-5年的保護期來發展壯大自己,轉變廣大從業人員的經營觀念,改變以往壟斷局面下高經營成本、高利潤的思路,而走內涵式、集約化的發展之路。降低創業板“門檻”
低“門檻”、高風險是創業板的固有特征,然而表面的低“門檻”未必就是實際上的“門檻”。因為銀行融資難使廣大中小科技企業都想上創業板,而核準制下的保薦人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監管措施,又使得券商在篩選公司方面非常嚴格。結果表面上的低“門檻”規則可能被強烈的市場需求和嚴格的篩選制度大大抬高,實際可能遠遠高于理論上的“門檻”標準,從而使一些具有優秀潛力的企業很難上市。因此,應適當降低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標準,使一些中小創業企業有機會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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