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1年修訂稿),就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修訂首次公開廣泛征求意見。凡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于2001年11月9日以前反饋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這次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主要參考了近兩年頒布的有關法律法
規,財務報表附注指引將單獨作為一項編報規則。在格式上則進行了統一與規范,分為“章”、“節”、“條”形式。
總則部分刪除了關于延期刊登年報的陳述,明確了對年報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增加了對公司年報審計的基本要求。同時,在年報備置地點上,準則規定實現了與《證券法》有關規定相一致。
年報正文部分也進行了較大修改。增加了董事會重要內容的提示,要求董事會明確聲明,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違法情形,任何當事人均可依法采取法律行動。
在“股本變動和股東情況”中,要求前十大股東披露所持股份的類別,對持股10%以上股份的大股東進一步具體了披露內容。另外,新增“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一節,在“董事會報告”中進一步具體了“新年度業務發展規劃”所包括的內容,并增加了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披露內容。同時,還增加了“獨立董事意見”。
在“重要事項”中,準則規定增加了“承諾事項”和“委托投資管理事項”兩部分內容,并就“三分開”披露的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同時要詳細披露當年度審計費用金額、咨詢費金額。
在年度報告摘要部分,準則規定主要是根據正文部分進行了相應了修改與補充。另外,大幅縮減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披露的篇幅。
修訂稿還列出了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關于股東情況的詳細披露,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報酬情況如何披露,關于公司治理與當年支付給會計事務所的報酬情況的披露內容等。(劉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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