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躍文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日期的臨近,一批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經濟法律法規,被陸續提上修改日程。據法律界人士介紹,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在內的數百部法律法規均在修改之列,全部修改工作至少需要幾年時間。
據有關專家介紹,世貿組織作為政府間的貿易協調機構,主要職則是協調各國間貿易關系,制定貿易規則,避免貿易糾紛和矛盾,并為貿易糾紛的處理規定相應的機制與原則。因此,世貿規則作為成員國協調貿易關系的依據,事實上起到了國際法的作用。一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其國內有關經濟與貿易法律法規,都應與世貿組織規則相一致。因此我國在入世后,如國內法律法規存在與世貿規則不一致或相抵觸內容的,原則上必須修改或廢除。
據了解,國際上對國際法與一個國家國內法規關系的處理,一般有兩種作法。一種是當國內法與國際法相矛盾或缺少相關規定時,照用國際法;第二種作法是通過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相關內容變成國內法,本國有關行為適用國內法,而不直接適用國際法。一般而言,民事法多采用第一種做法,行政法多采用第二種作法。也有的國家不分民事、行政,一律采用后一種作法。從以往的法律看,我國在一些民事法律中,采用了第一種做法,但在協調WTO有關規則與國內法關系最后采用哪種作法,尚需進一步討論。
據從事法律實際工作的人士介紹,我國按照世貿組織原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工作幾年前就已經開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海關法》等涉外法律,修訂時凡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內容,都保持了與世貿規則相一致的原則;目前正在修改和研究的《公司法》、《個人所得稅法》、《反傾銷、反補貼條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正在制定的《反壟斷法》和《電信法》等無疑也將保持與世貿規則相一致。
據了解,有關部門正在對照WTO規則,組織清理國內已經發布實施的各項法律法規,在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安排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工作。估計將涉及法律法規達數百部之多。最近國務院發出通知,對清理后的法規正式廢止的有70余件。
在談到《證券法》的修改工作時,有關法律工作者提出,《證券法》實施2年多以來,對于規范和發展證券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該法律出臺時的條件限制以及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產生的新情況,使這一法律在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該法對于某些有利于證券業發展的國際通行作法沒有作規定,而出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對證券業與銀行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原則,卻提出了嚴格要求。這些內容從當時的國際經濟環境看,是必要的。但在入世以后,實行證券、銀行、保險業混業經營的國外巨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市場,將使實行嚴格分業的國內金融機構無法應對外國同行的挑戰。因此,對《證券法》有關方面內容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但多數法律界人士認為,現在就著手修改《證券法》,時機還不夠成熟。全國人大《證券法》執法檢查報告也明確闡述了這一看法。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們對于中國證券市場,入世后的發展格局,還沒有十分清楚的認識;另一方面,現行《證券法》實施時間較短,存在的缺陷和問題還沒有充分暴露。在這種情況下匆忙修改法律,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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