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市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很不充分,人所俱知。原因是非常復雜的,值得細加分析。
第一、體制因素
1、體制因素造成了證券市場定位的不合理。
中國證券市場在整個市場經濟體系中的定位,誰也說不清楚,因為證券市場長期被當作實驗用,這一點在1992年的小平南巡講話中,非常清楚地表明:要敢于試,試不好關掉就是了。這說明,證券市場從一開始就處于不確定狀態。中國證券市場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中所滋生出來的。后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特別是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起的巨大作用,從而才有了1997年、1998年的“利用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服務,特別是利用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脫貧解困”的定位。
我個人認為,這個定位相當不合理。因為這個定位突出了股市為國有企業籌資的功能,實際上是對整個證券市場功能機制的扭曲。因為證券市場除了融資之外,還有很多非常重要的功能,如價格發現、資源配置、軟化機制、讓投資者獲利等功能。這些沒有被得到相應重視,遂導致了濫發新股、發假股、“水貨”股、濫增發新股的情況。
2、管理層角色的錯位。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由于管理層角色的錯位,使得對投資者利益保護很不充分。管理層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和作為證券市場上的監管的代表,兩種角色時有沖突,即所有者代表和監管者代表有沖突。
管理層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關心的是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要利用證券市場的發新股、配股、增發新股來解決國有企業存在的困境,并且以高價減持國有股。但管理層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角色應當同其它投資者是一樣的。但是,在中國股市,管理層既是市場的參與者,又是領導者,又是監管者、監督者、裁判員,還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角色很混亂。
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是:管理層一方面希望市場欣欣向榮,超常規發展,因為這樣能夠解決國有企業的籌集資金問題;另一方面作為監管部門,它就不能履行監管職責,往往忽視了規范,如2000年整整一年強調發展,聽任股市暴漲。到了2001年,又超常規整頓、規范股市,引起股市連續暴跌、進熊,又放任不管。非到股災來了,再大力救市。所以,今天看到的是,監管部門應該做的事情沒有做好,不該做的事又管得太多。如把精力放在審核什么樣的企業可以發行上市,決定以什么樣的價格發行上市;習慣于利用政策調控股市,利用監管手段調控股市。如1996年12月20日的《人民日報》的社論和1999年5月19日的社論,盡管內容不同,但本質都是一樣的。
3、企業改革不徹底,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現今1200家上市公司的80%都是從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按《公司法》要求公司運作的好壞主要看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否。法人治理結構的本質是通過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進行權力的分配,來達到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互相平衡和制約,使公司進行持續的良性發展。但今天的中國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上“一股獨大”,在權與責的制衡上是有缺陷的,沒起到作用。例如,股東大會是大股東的大會,而中小股東沒有得到保護,沒有更多的參與權和發言權。再如,董事會的獨立作用逐漸在弱化,實際上也被大股東所控制。
法人治理結構的主體的大股東在整個公司中的控制權太突出。盡管監管部門一再強調,大股東和上市公司要做到五分開:資產、業務、人員、機構、財務五方面的徹底分開,但問題仍然嚴重。如果能做到五分開,那么,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損害,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將得到緩解,就不會出現在選舉、配股、增發方案的表決時大鬧股東大會的情況了。
第二、法制因素
1、在立法上,現有的法律規定與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有很大的差距。
很多立法該出臺的沒出臺,而已經有的立法又太抽象、太籠統,在具體中無法操作。如《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特別是在法律責任的追究方面,當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更多的是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上去考慮,而在民事責任、民事賠償上考慮得較少。現有的很多規定在關于中介機構、市場主體權力、義務的實體性內容方面規定得較多,而關于這些主體在保護自身利益時應該履行什么樣的程度的內容則太少。
2、執法力度不夠。
長期以來,中國證券市場在監管、執法方面,一直存在著執法力度不夠,使違法行為者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象。監管部門的處罰力度就是內部通報,甚至有的是電話通知。所以,在執法上,只有使違法的代價遠遠高于違法所得的收益,才能發揮法律的懲罰作用、威懾作用,使其不敢再違法。其次表現在中國證監會對有關行為的處罰上也不夠,如很多違法違規案件,至今未得到處罰,且很多案件都是由輿論媒體揭露出來后,監管部門才著手調查的。如銀廣夏,如果沒有財經雜志的那篇文章,銀廣夏問題就不可能揭露出來。
3、司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銀廣夏事件發生后,中國證監會鼓勵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中小投資者,將違法責任人告到法院,進行民事賠償。而在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上,高院則認為,司法應該比較嚴格,應按法律的規定去實施。
第三、政策因素
1、在發展與規范的關系上,老是走極端。
記得1996年512點時,強調發展,而當年12月1258點時,《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強調規范,把44倍市盈率說成是“危如累卵”、“嚴重的過度投機”。而1999年5月《人民日報》又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再度強調“發展”,把44倍市盈率說成是與當時銀行利息一樣地具有投資價值。
2000年春節后,從香港請來了首席顧問,發表了《新千年開始之際的中國資本市場》,有關管理者也提出了“超常規發展中國證券市場”的口號。于是,發布了允許券商股票向銀行貸款,允許三類企業進入股市這兩個多年來被視為禁區的特大利好,眾多代客理財的私募資金應運而生,人大《投資資金法》起草組官員多次強調,應讓私募資金合法化。股市遂從1341點漲到2125點。2001年6月,再漲到2245點。
但是,2001年,經濟學家指責40-50倍市盈率是泡沫經濟,管理層又從香港請來證監會副主席,來了一個超常規整頓規范證券市場,嚴查銀行違規資金進入股市,并將私募基金貶為與非法集資同類,并超常規地“打假”、“擠泡沫”,造成了市場的恐慌和懷疑一切,最好在一個早上把中國股市的市盈率降低到成熟國家股市的水平,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
2、以高價發行新股和增發新股,導致市盈率高企,卻把責任推到二級市場頭上。
近年來,以30-40倍的高市盈率發行新股,以40-80倍的市盈率增發新股,即在進入二級市場前,就存在極大的泡沫。一級市場的這個“病根”,無論是在以往的額度制、審批制下,還是在近年來的核準制下,管理部門都一味姑息,不塞住假貨和泡沫之源頭,不卡住放污水的“籠頭”,卻不時地對二級市場進行打假和擠泡沫,自然難以奏效。于是在一些經濟學家的呼吁下,有關人士一味以國外20倍市盈率為標尺,裁之中國股市,對股市動大手術、擠泡沫,使股價無休止暴跌,使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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