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發布了《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投資者或者客戶因咨詢機構、咨詢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違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損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通知》規定,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為依
據向客戶或投資者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預測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或者就投資證券的可行性進行建議時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不得主觀臆斷;向公眾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詢服務時,須先行取得所在機構的同意或認可,并且不得有建議投資者在具體證券品種上進行具體價位買賣等方面的內容。
《通知》強調,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情況發生時應當進行執業回避: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六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中國證監會將通過其國際互聯網站對違反本《通知》的任何機構和個人予以曝光或譴責,并根據違規事實依法暫停或撤銷相關機構和個人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對于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媒體、機構或組織,中國證監會除視情況予以譴責或曝光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移送其主管部門直至司法機關處理。
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全文)
手機鈴聲下載 快樂多多 快來搜索好歌!
    新浪企業廣場誠征全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