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據新華社消息,針對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過程中如何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等有關問題,于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詳見今日A6版)對國有股權受讓人的資格作出限定,確立了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的“抽簽制”,更加強調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
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我國第一個就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以下均簡稱“股權”)保全和執行方面作出的特別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這方面的司法行為予以較為明晰的規范。
這個司法解釋對國有股及其表現形式和社會法人股都作了明確界定,目的是讓采取保全、執行措施的法官對標的物性質有更深的了解,不至于發生將上市公司與各類股份持有人或所有人混同的常識性錯誤。同時,司法解釋還對適用范圍作了規定。
財產凍結、評估和拍賣,屬于程序法中規定的問題,F行的民事訴訟法、拍賣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及其他一些相關司法解釋,對于一般財產的處理問題已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法院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對任何標的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一般不會發生太大的偏差。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以下均簡稱股權),是一種不同于一般有形財產的特殊財產,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加之現有法律規范中沒有對上市公司相關股權凍結、評估和拍賣的具體規定。依法律中一般原則性規定進行處理,會因不同的人產生不同的理解,使執行結果發生重大差異,也容易被極少數人曲意利用,導致司法不公。因此很有必要對上市公司相關股權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作出特別規定。
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同已有的規定相比有以下的特殊性:在凍結期限上規定不超過一年,不同于凍結銀行存款的半年期限;確立了選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的“抽簽制”;更加強調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立了不得已方可處理股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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