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中國證監會日前公布了《證券營業部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該規則依照市場化原則,規定了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細化了證券營業部審核程序及報告制度,減少了審核工作中的行政性因素,加強了中介機構在審核工作中的社會監督作用。
據悉,今后,在證券營業部的監管上,中國證監會工作重點將轉移到制定和修改管理
辦法、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和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上來。
依據《規則》,證券營業部指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機構,證券公司對其所屬證券營業部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設立證券營業部,由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的證券公司和所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證券營業部可以依法轉讓。轉讓證券營業部,由受讓的證券公司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證券公司根據需要,可以向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撤銷證券營業部,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后三個月內撤銷。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書面報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證券營業部撤銷前,應妥善轉移客戶。
《規則》還就證券公司證券服務部、技術服務站點的設立作出相關規定。同時《規則》規定,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轄區內證券營業部的開業、變更、終止,證券服務部的設立、開業、變更、終止,技術服務站點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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