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夏雄偉)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副組長朱少平日前指出,盡管投資基金法還沒有頒布,但對私募基金已形成了私人不能發起設立等9點共識。
朱少平說,中國現階段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而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對私募基金已形成如下共識:1、私募基金必須由機構發起設立,私人要搞基金必須先設立公司;2
、私募基金的募集資金范圍,個人資金的下限是20萬元、機構資金的下限是100萬元,投資者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3、私募基金募集資金時不能做廣告,但允許在公司門口做招牌,在公司自己的網站上作介紹;4、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分為契約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種;5、在確定基金與投資者關系上要有合同或公司章程,監管部門要對合同或章程進行嚴格審查;6、私募基金有二個環節需要審批,一是基金公司的設立,二是基金的設立;7、私募基金投資于基金名稱(有證券基金、產業基金、風險基金三大類)指定對象的資金不得低于其資本金的80%;8、私募基金要定期向其投資者披露信息;9、私募基金要保證其投資者的利益。
朱少平在解釋私募基金時稱,私募基金的“私”字是相對公募基金而言的,它與公募基金的最大區別是募集方式的不同,有人也將私募基金叫做特定基金,也就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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