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現行的企業改組上市,應采用購買法還是采用股權聯合法進行處理?券商的自營證券、期貨公司的期貨合約等特定金融工具應否作為企業的存貨核算?
本報北京電 (記者 段春華)日前財政部正在抓緊起草存貨、固定資產和企業合并等三個會計準則的草案。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針對會計準則起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擬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固定資產準則,需要征求意見的包括8個相關問題:固定資產準則中是否應規定單位固定資產價值標準;使用年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主要備件、備用設備及不規則使用的備件、備用設備是否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模具、工具等是否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是否應允許固定資產采用重估價入帳;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是否應包括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和折舊方法是否需要進行檢查,如需檢查,對于檢查發現需要作出改變的,應如何進行處理;固定資產主要在哪些情況下表明其已經發生減值,國際會計準則是否適合我國情況,是否還有其他表明固定資產減值的跡象;在財務會計報表中有關固定資產方面的信息主要應披露哪些?
在企業合并準則中,有7個問題需要征求意見:企業合并準則是否應允許選擇使用購買法與股權聯合法,如果我國允許選擇運用股權聯合法,應如何規定使用股權聯合法的判斷條件。國內現行的企業改組上市,應采用購買法還是采用股權聯合法進行處理;企業合并完成的時點如何確定,其判斷合并完成的標準應包括哪些;在采用現金以外的其他支付手段支付收購價款時,應當如何計價;收購中除支付收購價款外,還要發生哪些費用。這些費用與日常管理費用是否能夠明確區分; 收購中所取得的資產和負債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少數股權的價值應如何確定;購買成本與已確認入帳的凈資產的差額,即商譽或負商譽,應如何處理?
在存貨準則草案中,需要征求意見的問題包括:存貨準則是否應規范成本計算方面的內容;特定的金融工具(如證券公司的自營證券、期貨公司的期貨合約)是否應作為企業的存貨核算。如果作為企業的存貨,是否應由存貨準則進行規范;存貨準則是否應涉及和規范牲畜、農林產品和礦產品等特殊存貨的內容;存貨準則是否應涉及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存貨,對于合并中取得的存貨如何計價。 就具體問題而言,則有以下幾個:受托代銷商品是否應作為受托方的存貨;存貨是否應包括商品軟件這種主要作為軟件(無形資產)載體的軟盤。如果包括,如何計價;在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捐贈資產的憑據的情況,受贈存貨如何計價,其入帳價值如何確定;期末存貨采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時,存貨的可變現凈值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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