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財政部日前對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先征后返還政策的執行時間作出新規定:各地對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先按33%的法定稅率征收,再返還18%(實征15%)的優惠政策將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從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一律按法定稅率征收。對于跨年度清繳入庫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完成后于2002年度辦理先征后返還手續。《國際金融報》(2001年09月14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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