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記者 薛莉) 為規范各證券公司在擬上市及上市公司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制定并發布了《超額配售選擇權試點意見》。
本試點意見所稱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
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試點意見規定,發行人計劃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行的新股為本次增發的一部分。發行人應當披露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可能增發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用途,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試點意見規定,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期屆滿或累計行使數額達到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限額時,主承銷商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將超額配售選擇權帳戶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給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資者。主承銷商應當在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成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銀行將應付給發行人的資金支付給發行人。文件中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對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過程進行實時監控。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主承銷商進行實地檢查。該文件還就超額行使配售選擇權時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關于超額配售選擇權有關問題的回答
1、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含義是什么?
答:超額配售選擇權指在新股發行時,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在該次發行的股票上市后30日內,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本次計劃發行數量的一定比例股份的權利(一般不超過15%),超額發售的股份視為本次發行的一部分。
由于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做法源于1963年美國一家名為波士頓綠鞋制造公司的股票發行,因此超額配售選擇權又俗稱“綠鞋”。
2、超額配售選擇權如何運作?
答:超額配售選擇權的運作包括發行人對主承銷商的授權、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求狀況決定是否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最終行使結果包括完全行使、部分行使,或者完全不行使三種情況。如果股票需求良好,主承銷商可以要求發行人增發最多相當于超額配售數量的股票給投資者,這種情況稱為完全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也可以要求發行人增發部分股票,這種情況稱為部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如果發行人實際發行的股數為預定發行數量,這種情況稱為完全不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
3、國際資本市場運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超額配售選擇權在國際市場公開發行中的運用是自然形成的市場慣例,是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為適應迅速變化的市場狀況適當調節發行規模,減小新股上市波動而建立的一種技術安排。具體來說,超額配售選擇權的運用,可以使一級市場發行時的股票供給更加貼近市場需求,提高一級市場發行和銷售過程的有序性;同時,還可以增加市場流通性,從而使價格發現過程更加平穩。
由于存在上述作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在國際資本市場股票發行中得到了非常廣泛的運用。
4、為什么在國內市場引入超額配售選擇權?
答: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國內資本市場在推進市場化發行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推出和實施,是市場化發行方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要求。
從國內市場環境近年的變化看,隨著市場化發行進程的加快,新股發行中面臨的市場需求不確定性越來越大。作為一種技術性的安排,超額配售選擇權對于增加市場流通性,減小新股上市后的股價波動會有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講,市場化發行使主承銷商直接面對市場,承擔更大的發行風險。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需要通過必要調節手段,適應市場的迅速變化。超額配售選擇權的運用,可以增強主承銷商抵御發行風險的能力。
可以說,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是引進國際慣例,對順應國內市場變化的發行方式的有效完善和補充,是朝深化市場化發行方向邁出的一步。
5、如何保證超額配售選擇權運用的公平與透明?
答:為保證超額配售選擇權運用的公平和透明,首先,超額配售選擇權執行應通過單獨帳戶操作,主承銷商應具備完善的內控制度并將有關執行情況向證監會報告;第二,超額部分的配售原則與預定發行部分的配售原則一致;第三,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當嚴格遵守信息披露義務,在實施超額配售以及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完畢后及時向市場公告。(以上內容由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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