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息 《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副組長朱少平等專家日前在此間舉行的中國投資基金峰會上稱,對于數額巨大的“地下基金”,應采取疏導的辦法,使之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規范。
王連洲等專家表示,在起草《投資基金法》的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到了中國幾千億“地下基金”的現實存在。但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和現狀,“私募”一詞不會出現在這部法律中
,“地下基金”不等于就是私募基金。法律中可能出現的名稱將是“非公募基金”或“特定對象基金”等等。但不管怎么說,應對這部分基金抱有端正的態度,正視其客觀存在,并加以正確引導。
專家指出,對于這部分基金,業內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不承認其存在,熟視無睹;有的承認存在,但認為不便管理;有的則認為不僅應該重視它,也要加強管理。對此,王連洲等認為,對之采取什么態度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這部分資金的存在,對金融和證券市場都產生著影響,任其泛濫成災,聽任不管或者掩耳盜鈴,全面封殺都將加大其對證券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風險性。因此,應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給其合法地位,“管與疏”相結合,未來符合法律的加以引導,·背后操作的,堅決治理。
王連洲等強調,這部分基金的存在是市場供求決定的,但同時又魚龍混雜。應該看到中國基金業的競爭正日益加劇,而大力發展開放式基金將是必由之路。
(記者 殷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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