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5日電 (記者 周菡)為了防止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因利益沖突而可能導致的欺詐客戶、操縱市場、誤導投資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今天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對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執業回避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
征求意見稿強調,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做出執業回避。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的自營、資產管理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的六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對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從事咨詢活動時存在的利害關系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執業人員,在預測證券品種的走勢或對投資證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議時,應明確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是否有利害關系;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還需在每逢單月的前三個工作日內,將本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前兩個月所推薦的證券是否存在與該咨詢機構或執業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諸項情況,向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供書面備案材料。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以口頭、書面、電腦網絡等形式從事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參加媒體舉辦的薦股“擂臺賽”、模擬證券投資大賽或類似的欄目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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