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張家界今日就證監會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調查的違規事實進行公開披露。經查,該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年報中披露了虛假財務信息,共虛構收入累計12261萬元,占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49%;虛構其他業務利潤528萬元;虛構稅前利潤4662萬元,占三年稅前利潤總額的62%。
根據公告,張家界違規事實如下:第一,1995—1996年,公司先后與張家界電業局、
深圳金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達佳貿易有限公司簽訂364畝土地轉讓合同,金額計7965.9萬元,并約定土地使用證在買方付款后移交。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亦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約定的以上轉讓金確認為1996年收入,使收入虛增7965.9萬元,稅前利潤虛增2165萬元。第二,1997年,公司與張家界土地房產開發公司、深圳凱萊德實業公司、湖南兆華投資公司簽訂了150畝土地轉讓協議,金額合計4295萬元。協議約定,受讓方需在半年內付清全部價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證。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土地使用權亦未轉移的情況下,將以上轉讓金確定為當年收入,使收入虛增4295萬元。第三,1998年8月,公司以2160萬元從香港一公司購得張家界地區有關公路的權益。按合同約定,該權益包括資本金和投資利息補償,且當年應收回591萬元投資回收款。公司將這筆款全部計入其他業務利潤,在扣除63萬元攤銷費用后,差額528萬元虛增了利潤。
公告稱,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所述“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遺漏重大信息”的行為。
公告同時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相關個人作出處罰:一是對公司處以警告,并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如實披露以前年度利潤,相應調整當前公司凈資產;二是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肖碧文及戴和旗、張逸龍分別處以警告、罰款,對在1996—1998年年報上簽字的其他20名董事分別處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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