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3日電(記者周菡)有關基金管理公司申請設立的標準趨于統一化,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日前發布《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主發起人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35號),解決了在2001年5月25日之前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設立申請的21家基金管理公司主發起人的歷史遺留問題,將其納入了統一的申請設立標準之內。該《通知》是對原有基金申請設立法規的有力補充。
據了解,2001年5月25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10號),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自律承諾書、開展對外交流活動的先期準備工作情況等。10號文還規定申請人提交自律承諾書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應少于12個月,而在10號文發布前經中國證監會確認已正式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的湘財政券、銀河證券、重慶新華信托投資公司等20家發起人除外。
為進一步落實10號文,此次《通知》規定,在10號文發布之前已向證監會提交申請的主發起人,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其資格有限制者外,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可以選擇其他發起人等繼續申請籌備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準備工作,同時,申請單位及其選定的其他發起人應按照10號文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1]33號文件的要求,到其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登記,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符合條件的發起人還應對落實10號文和33號文等文件要求的情況提交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收到上述書面報告后,將在核查申請單位及其選定的發起人法定條件、自律承諾的履行、主發起人開展對外合作交流的效果等情況的基礎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確定申請單位申報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訂財經短信新聞 國內外經濟動態了如指掌
訂手機短信接收滬深股票實時行情股價預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