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15日電(記者周菡)為積極探討、推進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制度的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行為,中國證監會今天就《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上網征求意見。對比1997年發布的《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此次的征求意見稿內容更加豐富,法規更加細化,而且新添的許多內容都體現出了市場化的特色。
首先,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國證監會將在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審核工作中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專家評議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會外的有關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以保證設立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其次,征求意見稿將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完善和公司內部風險防范及自我約束提到了設立申請被核準之前。意見稿要求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申報材料中,提供有關自身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準備的內容,還應在“籌備組人員情況”一欄中說明基金管理公司籌備組成員最近三年內遵規守法情況,還應提交至少2名籌備組成員過去3年內所從事股票投資管理的相關資料。中國證監會在正式受理籌建申請后,組織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公司的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審核的重點內容之一。
第三,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在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中的監督作用。該意見稿在“開業申請的審核與批準”一欄中規定:“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擬在轄區內注冊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名稱預核及辦公場所等事項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審核意見;證券交易所負責對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系統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審核意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增添了有關開放式基金的內容,在該意見稿附件中,將開放式基金的登記過戶、認購與申購贖回、銷售與市場推廣管理、客戶服務以及投資管理設計方案等內容作為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產品設計方案的一項重要內容。在附件中,還特別談到了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開業申報材料中,必須出具擬任獨立董事的承諾書。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延長了中國證監會受理籌建申請和開業申請的周期。
業內人士認為,此征求意見稿對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的《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1]10號)形成了有力的補充。中國證監會同時宣布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7]1號)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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