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凱立狀告中國證監會一案以中國證監會的敗訴而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要求中國證監會依法審核海南凱立的上市請求,并要在60天內作出決定。判決一經宣布,立刻在輿論界和學術界引起熱烈爭論。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日前曾表示,凱立案的終審判決使證監會的職能發生了重要的變化,高西慶認為,這對證監會來說是一個非常大的理論上的轉變。那么凱立案對證監會的職能到底有什么影響,法院的判決結果能否順利執行,日前本欄目記者采訪了《證券法》起草工作小組副組長王連洲。
記者:在證券法和現在有關的法律法規里面對證監會的職責有哪些明確的規定?
王連洲:證券法上規定還是比較明確的,查處、制定草擬一些法規、制定一些規章這都有。
記者:您認為這里證監會有一定的過錯?
王連洲:我想也許是當時規定的25天的回復來不及,因為證監會要調查它認為不實,不過我認為是不是拖的時間過于長了,應該及時地給人家一個答復。
記者:二審的判決寫道,證監會如果遇到查證無法核實的情況下要委托專業機構或者中介機構去做一個專門的報告。您認為這對證監會的職能有改變嗎?
王連洲:證監會不可能自己有很多的會計師事務,因為它的職能本身不能有很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自己不可能隸屬中介機構我們為什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了一些中介服務機構,就想讓它獨立地發揮一些作用,借鑒它們未嘗不可以,但是最后了也不能否定證監會的一些作用。
記者:證券法您也是參予起草了,如今已經有10年的歷程了,當時在討論證券法的時候有沒有想過證監會在實質性的審查程序上會更多一點還是在程序性的審查程序上會更多一點?
王連洲:我們的證券法在制定的過程中都傾向于盡量地向國際化與國際接軌,采用國際上比較先進通行的一些做法。
記者:是不是說也盡量地要向備案制過渡?
王連洲:原來都是審批制。在證券法的最后幾稿當中提出核準制,因為還要根據我國的具體的條件,對于中介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多少造假的,這些事情太多了,報紙上很多了,你能完全相信它嗎?法院的判決當中是有一個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機構在我們現在的條件下誰都應該受到一定的約束。我們的證監會以后也慢慢地擺脫具體事務,現在已經把一些上市的權力審核的權力交給交易所。
記者:這次凱立案您認為在社會影響上會有更大的影響,而實際上證監會的職能不會發生太大的變化?
王連洲:我想不會。我想對社會的影響只能是好的,大家都重視了履行職責要認真、要嚴肅,各個職能部門權責劃分清楚,以后對我們的法制建設也有好處。
記者:二審判決里面最后判決,凱立公司是97年的額度制,那么當時還要按審批制的原則來上報材料,二審判決已經讓證監會決定用核準制來進行核準,這是不是存在一個過渡和銜接的問題呢?
王連洲:對。這里有個難度。如果按照法院的判決怎么執行的問題,批證監會、審查凱立公司上市,原來是預選,預選可以了再上報材料,但是現在如果執行、要預選,現在沒有那個程序了,即使進入實質性的審批,那些材料又不是現在的,是前幾年的材料,又有很大的變化。我想這里盡管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究竟具體怎么執行的問題,我想還有一定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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