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梁虹) 中國證監會機構監管部負責人日前就證券機構監管法規框架征求業內意見。
該負責人說,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原則,主要體現在《證券公司監管辦法》中,該辦法涵蓋了證券公司市場準入、法人治理結構、內控制度,以及對其業務監管等各個方面的總要求,同時包括罰則,通過加大券商違法違規成本,督促其增強守法經營意識。在該辦法下
分機構類、業務類、內控類,及從業人員類作為對其原則性規定的補充和細化。關于涉外法規,該負責人說,將制定《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監管辦法》和《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監管規則》,使這類公司的設立、準入、運作、監管有法可依。
該負責人指出,針對目前投資咨詢行業整體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制定《投資顧問監管辦法》,既要對這類機構的資格授予、業務經營嚴加規范,同時也擬賦予其新的業務拓展空間,增強市場競爭力。中國證監會還將制定《證券資信評級業務監管規則》等規章,以加強中介服務對證券市場的社會監督作用。
此次制定的機構監管法規框架,在法律層次上分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兩類。須向國務院報批的涉外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發布,其余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以避免法規報批和調整周期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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