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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開瓶費未必是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 14:04 《理財周刊》

  (文前提要)只要相關部門能在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上真正落到實處,至于說酒水的價格、“開瓶費”的收取與否、“開瓶費”價格的高低,不應該由相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來限制,而應該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來調節。

  本刊記者/甄愛軍

  要使得關于“是否允許自帶酒水”以及“開瓶費”的爭議能有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案,首先就要對產生這個爭議的根源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酒水價格過高是根源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就餐的人越來越多,就大部分有能力外出就餐的人而言,飯店、酒樓所提供的酒水價格略高于零售價還是能夠承受的,也不會產生太大的反感。因為,他們也明白,飯店、酒樓所提供的場地、空調、服務等費用大都是通過酒水和菜肴的價格來收取。

  但如果飯店、酒樓所提供的酒水的價格高得離譜的話,就容易引起消費者的反感了。觸到他們自帶酒水的念頭。

  來自上海的消費者黃先生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經常要宴請客戶吃飯,因此他對于酒樓的酒水價格可謂是見多識廣。他舉例說,在市場上,一瓶普通的百威啤酒售價為5元,在普通的飯店里,售價就達到了8元,好一點的地方,甚至達到了10元以上。這確實有些離譜了。

  再來看溫州,酒樓酒水利潤驚人。據了解,酒水飲料的利潤在餐飲利潤中占有很大的份額。其中,酒的利潤為70%~80%,飲料利潤在200%~300%,個別酒水的利潤超過300%。如一瓶出廠價為10元的酒,有些酒店最高賣到70多元錢,除去服務員提成的30%,酒店能賺40元;一瓶市場價為2元~6元的奶制品,一旦進了酒店售價最少也要10元;連在外面賣1元的

純凈水,在酒店要也賣5元~10元。

  目前酒水普遍利潤率到底有多高?記者將這個問題向上海市餐飲協會秘書長段福根求證時,他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當記者再次發問:外地酒樓的酒水價格往往要高于市場價50%,上海有這么高嗎?段福根表示,要根據具體酒樓的檔次來確定,無法一概而論。從段先生的回答中,我們可以推測,上海也有不少酒店提供的酒水價格要高于市場價的50%。

  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消費者之所以不嫌麻煩而熱衷于自帶酒水,就是因為酒水價格偏高。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唐健盛認同這一觀點。

  嚴禁“開瓶費”不能解決問題

  既然引發餐飲業與消費者矛盾的根源是酒水價格過高,那么,是否可以通過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并嚴禁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的方法來解決這個矛盾呢?

  上海市餐飲協會秘書長段福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每一個酒店的開門營業,則涉及到房租、人工工資、前期投資等眾多成本,酒樓要收回這些成本,肯定要通過經營菜肴和酒水來完成。如果有關部門強行出臺相關規定,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并嚴禁收取“開瓶費”,則等于削弱了飯店的贏利能力。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王展分析認為,如果強行規定任何餐飲企業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并嚴禁收取“開瓶費”,可能會對餐飲業產生一些不利的影響。他推測認為,如果允許自帶酒水,那么由此及彼,可能發展成為自帶飯菜,甚至自帶桌椅碗筷,這對餐飲業來說,是不公平的。

  也有不愿透露具體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如果叫停有關部門強行規定餐飲企業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其實對餐飲企業來說,也不會帶來多大的影響,因為他們總能想出一些變通的辦法來轉嫁經營成本,比如提高菜肴的價格等等。這樣對于消費者來說,雖然可以通過自帶酒水省下了一些錢,但是菜肴價格上漲了,消費者仍然沒有得到多少實惠。

  事實上,“開瓶費”的誕生,也就是因為有些地方強規定餐飲企業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開瓶費”可以看作是酒水價格的變種。

  如果,餐飲企業因為這些限制措施而造成無法經營,最后不得不關門,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未必是好事。

  確保消費者的選擇權是關鍵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明白強行規定餐飲企業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并不得收取“開瓶費”顯然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那么,有關方面在解決這個問題上還可以有哪些作為呢?業內專家的建議是保護好消費者的選擇權。

  具體來說要規范餐飲企業在兩個方面的行為。

  一是嚴禁餐飲業集體結盟,像溫州餐飲企業通過結盟的方式來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當的,是違背市場經濟的原則的。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王展表示,整個餐飲行業不能以結盟的形式來集體“謝絕自帶酒水”或者集體收取“開瓶費”。他分析認為,如果是單個酒店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這無可厚非,因為這是一種市場競爭行為,消費者可以選擇其他的酒店消費。但是如果以集體結盟的形式出現,則具有壟斷聯盟的性質,這是法律所禁止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副主任唐健盛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以結盟的形式來謝絕自帶酒水,這有價格串通的嫌疑,將會損害到消費者的權益,這是應該受到限制的。也就是所有關部門應該保護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權利。

  二是要求餐飲企業必須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王展律師解釋說,如果某酒店謝絕自帶酒水,那么在酒店醒目的地方應該有相關提示;消費者如果選擇了自帶酒水,是否收取“開瓶費”也應該事先告知,而不能先斬后奏,一筆“糊涂賬”。其實知情權和選擇權是相關的,消費者只有先知情然后才能作出自己的選擇。

  只要相關部門能在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上真正落到實處,至于說酒水的價格、“開瓶費”的收取與否、“開瓶費”價格的高低,不應該由相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來限制,而應該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來調節。

  正如上海市餐飲協會秘書長段福根所說的,只要酒店是明確對外公示的,消費者是知情的,那么,酒店就有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的權利,與此同時消費者也有選擇不消費的權利,他可以離開這家酒樓前往其他不收費或者收費低的地方消費。拿上海來說,目前已經有40000余家酒樓飯店,競爭已經非常充分,消費者有足夠的選擇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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