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二審財產超3億元離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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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8日 10:07 法制日報 | |||||||||
本報北京5月17日訊 記者王斗斗 5月16日,發生在海口的所涉財產總額超過3億元的離婚財產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據悉,這是全國訴訟標的額最大的離婚財產糾紛案件。 據了解,1996年,張某和余某結婚,
婚后育有一女。后張某發現丈夫余某有外遇,于是,2000年,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2001年5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2002年8月,張某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被告余某在大連長江廣場有限公司所擁有的25%的股權,以及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5年其股權所產生的收益。所涉及財產總額超過3億元。張某還主張根據余某隱瞞財產和存在婚姻過錯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減少余某的份額。 經過審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余某在大連長江公司擁有的25%股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收益的50%歸原告張某所有。張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張某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確定股權收益的具體數額,難以執行。此外,一審法院只是對余某在大連長江公司擁有的股權所產生的收益進行了平均分割,而除余某在婚前獲得的大連長江公司15%的股權外,另10%的股權,即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余某投資所獲得的股權,應確認為雙方共同財產。同時,一審法院也沒有就余某隱瞞財產和存在婚姻過錯的情況,減少余某的財產分割,她主張共同財產的六分之五歸其所有。 庭審中,雙方主要圍繞余某在大連長江公司的股權是余某個人的財產,還是余某任董事長的華力公司投資大連長江公司所擁有等問題進行陳述。法庭并未當庭判決。 針對此案,有關經濟法學專家指出,由于社會進步,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產的數量急劇增加,表現形式也日益復雜,公司股份和經營收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復雜的形式,也正因為它的復雜性和涉及財產的數額往往比較大,而成為許多夫妻財產糾紛尤其是離婚財產糾紛的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