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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修補代言虛假廣告的程序漏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3:35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作者 趙學勤 3月15日,央視曝光由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廣告涉嫌虛假宣傳。針對近年來不時曝光的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事件,北京律師劉曉原以一位公民的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建議書,建議有關部門修改現行《廣告法》,將虛假廣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為處罰對象。(見3月18日《京華時報》) 名人代言廣告無疑是利用名人的“光環效應”造勢,達到最佳的廣告效應。企業請名人做廣告,名人為企業做廣告,本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但是,名人在代言某種商品時,應有基本的誠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名人利用自己的名氣,不負責任地對并不了解或者從未用過的商品大加褒獎,從而誤導消費者。在我看來,這無異于助紂為虐,充當虛假廣告的“幫兇”,是對消費者信任的透支,甚至可謂一種見利忘義。1989年,著名表演藝術家李默然給某胃藥做廣告,開了名人做廣告的先河。為慎重起見,李默然特意要求在廣告詞中加上“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的提示語。然而,廣告播出后還是遭到了不少觀眾的批評。為此,李默然發誓一生不再做廣告,因為他覺得廣告傷了觀眾的心,破壞了自己的公眾形象。而如今那些為虛假廣告代言的名人們,對李默然像鳥兒愛護自己羽毛一樣關心自己榮譽和形象的心態,可能很不以為然,對自己名譽的珍視也早就被“黃金白銀”的光輝給覆蓋了。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屢禁不止,除了高昂的廣告費,以及借此自我炒作等原因外,最主要的,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缺少對代言虛假廣告者追究相關責任的條款,所得收益與應承擔的風險明顯不對稱。 據業內人士介紹,歐美一些國家均視名人代言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消費者可據此擔保索賠。一些國家更是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 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早在2004年北京市消協就通過媒體公開發出“致社會名人、明星的一封公開信”,勸他們拒絕重金聘請的虛假廣告。去年又發出“再致社會名人、明星的一封公開信”,鄭重勸告那些大腕明星珍惜自己的榮譽和形象,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消費者的權益,但效果似乎并不明顯。 公民劉曉原建議修改現行《廣告法》,將虛假廣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為處罰對象,旨在用剛性的法律修補虛假廣告代言的“程序漏洞”,是釜底抽薪之策。也就是說,要想讓名人不為虛假廣告推波助瀾,不僅需要類似“公開信”這樣的鄭重勸告,警醒名人的自律,更重要的是,要揚起法律這條懲戒的鞭子,追究為虛假廣告代言者的法律責任。否則,單靠消協鄭重勸告的“公開信”,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這塊“聞著臭、吃著香的臭豆腐”,依然還會大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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