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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業應以降低渠道滯留應對回爐禁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16:02 中國企業報
相曉冬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關于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 而早在2002年2月,衛生部也下達過類似通知稱,已經上市的食品和尚未出廠的成品食品,無論是否在保質期限內,都不得回收再用于加工食品。加工食品時的剩余原料等如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應及時加工利用,否則應及時予以銷毀。 而在時隔近5年之后,國家質檢總局再次祭起“回爐禁令”,禁令出臺的背后是這一問題在現實中的普遍發生,這說明衛生部早已下達的這一禁令并沒有在企業界得到普遍貫徹和徹底執行,食品回爐再加工仍然是行業內公開的秘密,以至于我們近幾年還能不時看到某個企業回爐再加工的丑聞見于報端,而那些僥幸逃脫媒體監督的此類企業也不在少數。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這一通知中所傳達的精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回收食品登記、銷毀制度。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處理回收食品的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力度,監督企業回收食品的登記和銷毀情況。發現企業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種嚴格的外部監管僅僅屬于一種事后的懲罰機制,而在食品生產過程中要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只能依賴企業界的自覺自律,盡管這一制度以消費者利益為重的出發點固然值得肯定,但由于難以將這種外部的監管有效滲透并作用于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之中,它對食品回爐加工的現象到底能產生多大的抑制作用還有待觀察。 可以肯定的是,一些心存僥幸心理的食品企業可能還會“頂風作案”,但日益完善的市場監督體系和懲罰機制也應該對這一現象產生巨大的遏制和震懾作用,而那些諸如用陳年老餡加工月餅的品牌潰敗案例也成為食品企業一種前車之鑒的提醒。當然,這種約束只對于那些珍視自身品牌并勇于擔當社會責任的企業產生效果。 對于那些自覺貫徹這一規定的食品企業而言,食品的回收登記和銷毀制度的執行必然會在實際的運行當中增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因此,一個新的課題又橫亙在這些食品企業面前,那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將那些可能回收銷毀的食品數量降到最低水平? 與庫存時間先后相繼的是,在食品進入渠道終端到消費者購買之前,還存在一個渠道滯留時間,而正是這個渠道滯留時間決定著食品的回收率,在食品的有效使用期限內,渠道滯留時間越長,說明產品銷售力越低下,回收的概率則越高,企業的成本也就越大,從這個角度看,這一禁令也將在市場層面對企業產生優勝劣汰的過濾作用。 可見,要降低回收和銷毀的食品數量,企業必須重視對渠道滯留時間的研究和應對,必須通過營銷和促銷等有效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產品的渠道滯留時間,如果這一點難以做到,食品企業就應該主動降低產量和銷量,按照以銷量定產量的原則減少渠道積壓的產品數量。 一種頗具建設性的思路是,曾經極大降低企業生產庫存成本的零庫存管理模式可以被借鑒性地轉移到渠道滯留時間的管理上,用以降低產品在渠道滯留的時間和數量。當然,這種設想還有待于食品企業在營銷管理實踐中的創造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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