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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諾假一賠十不可成為空頭支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8:33 深圳商報

  【本報訊】“本店絕無假貨,假一賠十!”目前銷售市場盛吹“承諾風”。然而,一旦消費者提出索賠,經營者卻以“假一賠十”的承諾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于雙倍賠償的“強制性規定”而拒絕兌現。那么,“假一賠十”是否就可以成為經營者承而不諾的空頭支票呢?

  今年5月份,趙先生在鹽田區一手機店想購買手機,這個手機店的員工曾某見趙先生猶豫不決,便信誓旦旦保證:“假一賠十”。趙先生于是相信并購買了兩部手機,收款收據上寫明“正品行貨、假一賠十”。然而手機使用不到3天便出現死機、信號弱等異常現象,經鑒定,發現兩部手機的進網許可證是偽造的。趙先生前往索賠,手機店卻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搪塞,拒絕兌現承諾。趙先生無奈起訴至鹽田法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加強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保護。從立法目的來看,該法并不禁止經營者以商業承諾的形式自愿承擔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該法第49條關于雙倍賠償的規定并非排他性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也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由于“假一賠十”是經營者為取信于消費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諾,屬于雙方的約定,應當作為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兌現承諾。如果容許經營者任意否定其作出的商業承諾,無疑將造成其只享受商業承諾所帶來的商業利潤,而不承擔商業承諾所要求的責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作者 包力 于瀛 通訊員 趙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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