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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應擔責不是苛求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7:08 華夏時報
⊙瀚海風(遼寧編輯) 日前,中消協公布了于今年6月份開展的一次“廣告公信度”網上調查結果:近八成網民認為“名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應擔責”。同時調查結果還顯示,超過2/3的網民對商業廣告不信任,網民認為醫療、保健食品和藥品廣告中虛假宣傳問題相對嚴重。 從現實的角度看,網友們針對名人提出的“代言應擔責”并非是苛求,而是一個非常平等的要求。之所以說非常平等,因為名人代言既然獲得了天價代言費的好處,自然不能代言完畢便當甩手掌柜,而應將自己在代言過程中的責權利完全統一起來。只有責權利的完全統一,才能讓名人們審慎地對待每個廣告的真實性與可靠性,而非現在這般胡亂代言,出了問題無人擔責。 從法律的角度看,“名人代言應擔責”卻又由于相關法律制定上的空白,給了名人代言脫責以可乘之機。這主要是因為,《廣告法》對于不實或虛假廣告的責任認定,主要針對廣告發布載體和廣告的發布者,而非針對代言者,因而即使名人代言誤導了消費者,但卻由于法律的缺位而無須擔責。但是,這種規定首先體現出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其次則凸顯出名人在代言上的義務與權利的不對等。 問題多多的明星代言,體現在目前備受指責的電視購物廣告上,雖然大大小小的明星為電視購物代言,但電視購物的產品卻受到購買者眾口一詞的指責,這顯然也是明星盲目代言的后遺癥。由于從未有哪位明星因此受到法律的處罰,因而法律空缺的弊病已經盡顯無遺。考慮到時下國內的名人代言廣告良莠不齊泥沙俱下的現狀,同時也考慮到消費者面對名人代言極有可能受到誤導而消費的現實,因而有關方面不能再對名人代言的法律缺位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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