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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315是為了消滅315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2日 18:45 CCTV

  陳杰人

  隨著三月的臨近,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又開始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話題,從普通公民到特殊人群,人們似乎有太多的話想說。事實的確如此,在中國這個特別的國度,不管你是老百姓還是有權有勢的人,只要你不生活在真空中,恐怕都難以逃脫消費受坑害的命運。可不是嗎?我們想想看,大到買房子,小到一卷手紙,對于消費者而
言,各行各業似乎都隱藏著陷阱,可人們又大多無可奈何地接受這些陷阱。

  百姓受了坑害卻沒地方說,甚至,那些專事監管商業欺詐行為的官員,只要脫下制服,也要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同樣忍受欺詐,同樣被侵犯權利。所有這一切,都逐漸匯聚了成了群情激憤的大潮,于是,人們希望有更多人出來替消費者出氣,哪怕他象王海那樣以打假之名賺錢,或者希望媒體揭露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人和事,哪怕這種揭露有失偏頗。

  作為上述情緒的集中體現和絕妙例證,

中央電視臺這些年來力推的“3·15”晚會的異常紅火,甚至火得大有超過春節聯歡晚會之勢,正是從傳播角度反映了消費者的痛和恨。

  不可否認,在揭露坑害消費者行為,呼吁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媒體多多少少替代了一些政府監管部門應該盡的義務,與此同時,也不乏打假失誤的情形,這又導致了部分遵紀守法的商家權益嚴重受損的局面。

  于是有人提出疑問,認為對“3·15”的關注是否過分,是否極端。3月2日,筆者在搜狐網看到一則網友留言寫道:

  “3·15”的喧囂,以及媒體對于“3·15”的熱炒,與其說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不如說是某種私人利益的推動和需要。消費者和消費行為存在于每時每刻,為什么要刻意設立一個所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呢?

  這樣的說法看上去很有道理。的確,一年365天,幾乎每一刻都有消費行為發生,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理當一年如一日地進行,而不應只是在某一天強調。

  不過仔細想想,我們設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并且在這一天熱炒消費者權益問題,難道不恰恰就是為了實現消費者權益的持續保護嗎?

  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雖然由來已久,但真正演化為一個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還是在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事情。從那個時候起,由于市場的不規范以及其他諸多原因,坑蒙拐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傳統的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沉渣泛起并迅速發展,及至后來,合同陷阱、霸王條款、壟斷經營等新型侵權行為也次第流行。在一種集體無意識的狀態下,人們開始懷疑一切,甚至連在外面喝杯水都要猶豫再三。

  正是看到了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嚴重局面,也是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不僅成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還引進了“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概念和活動模式,經過20多年的努力,“3·15”開始深入人心,并成為經濟領域的“品牌”。一個典型的現象是,越來越多的普通公民知道在“3·15”這一天向有關部門投訴自己作為一個消費者受到的權利侵害。

  之所以能有如此成效,離不開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他們20年如一日的努力,使“3·15”這一特殊符號普及人心,更重要的是,他們從各個方面來增進“3·15”的號召力和品牌影響力——不僅將“3·15”當作一個日子的特殊意義進行建設,更是將它當作一種觀念來樹立和推廣。縱觀當今名目繁多的各類“日子”,沒有任何“日”有“3·15”般的知名度,可以說,“3·15”發展到今天,它早就不再止于一個特別日子的概念,而是變成了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代名詞。

  即便如此,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即任何人都可能成為消費者,甚至任何人就是消費者——在這種眼光的指導之下我們再來觀察“3·15”概念維護和推廣的必要性就會發現:當消費者權益被侵犯的普遍現象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方法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時候,“3·15”作為一種觀念和概念,就有繼續推廣和普及的需要。

  眾所周知,由于消費者所涉及問題的廣闊性,它本身不是某一個行業或者領域的技術問題,更是一種類似于社會管理的綜合性話題。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而言,醫療、教育、科技、工業、農業、商業、立法、行政、司法……無論哪個領域,也無論哪個層面,都有相應的工作要做。換句話說,對于任何人而言,“3·15”都有可能成為他自己的事情。

  比如說,一個法官,當他穿上法袍,就是權力和公平正義的化身,大到生殺予奪,小到家庭瑣事,他都有權依法裁判,包括因消費者權益保護所產生的糾紛,他亦可依法管轄和審理。但一旦他脫下法袍,以一個消費者的名義參與到和商家的民事法律關系,他就僅僅是一個消費者,并且其作為消費者的權利也完全有可能被商家侵犯。

  打這個比方的意思是想說明一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不止是某一群體的事情,也不止是某一層面的事情,而是全社會任一個體的事情。

  就目前而言,“3·15”觀念的普及和深入人心盡管有了上述成就,但以一個高標準的公平市場秩序和權益維護機制要求來看,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還大量的工作要做。

  現在,人們普遍認同了公民活動層面的消費者維權工作,但在公共管理層面,還有很多似是而非的問題需要解決,典型的情況是,圍繞醫療糾紛是否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商品房是否屬于消費品等問題,社會有關方面一直爭論不休。其實從法理來看,這種爭議的答案是明顯,那就是都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什么對于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卻出現如此嚴重分歧呢?原因就在于一些利益群體的話語霸權和對管理層的影響力。在壟斷橫行、行政權至上、公民觀念尚沒有被提高到應有地位的時候,這種爭議就產生了。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中國離真正的公民社會的距離,也是導致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困難重重的重要原因。歷史的經驗證明,在一個社會,如果公民權利沒有被放到絕對優先地位,如果行政權和其他各種公共權利可以蠻橫地干涉公民權利,那么這個社會就會存在個人權利普遍被侵犯并且得不到有效救濟的現象。

  如前所言,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是某一個特定群體的事務,而是全體公民的事情。從憲法的角度來考察,消費者權益問題,其實就是公民各類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化。因此,必須從憲政和公民社會建設的高度來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

  可問題恰恰在這里:在很多人看來,消費者權益保護無非就是商家和個人的經濟糾紛,因此,政府沒有必要動用太多資源來傾向于消費者,媒體等公共利器也沒有必要花費大量的精力來炒作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這樣的認識,至少是機械靜止地看待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忽視了其憲政層面的重要意義。

  長期以來,正是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被簡單化和機械化理解,這個社會很少有人將其提高到憲政和公民社會的高度來考察,并因此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方面產生了淡化處理的思維和主張。

  公民社會的兩個重要標志,一是公民權利得到充分尊重,一是公民對于權利的維護具有普遍性和自覺性的特征。從這兩個標準出發,筆者認為,今天我們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話題,大規模宣傳“3·15”的意義和觀念,其更大的意義在于發動和促進廣大公民維護權利的自覺性,同時督促公權機構從公民社會建設的高度來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有朝一天,當這個目的真正達到了,當消費者權益的憲法性意義真正被公權者和商家所認識到,或許可以說,我們可以不再提“3·15”。

  所以,我們今天關注“3·15”,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讓消費者權益觀念深入每一個人的思想,深入到每一種管理制度的精髓,從而為最終消滅“3·15”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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