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國棟 (南方人物周刊 首席記者)
每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如今已家喻戶曉。從1986年中消協第一次在北京舉辦3.15活動至今,3.15已落戶中國就快20年了。2006年1月17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向社會公布了其2006年的年主題“消費與環境”。毋庸置疑,3.15已經成為了百姓心目中的維權符號。按道理,消協應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堅力量。但作為一名曾經的電視民生新聞工作者,筆
者在工作中卻發現,很多市民對消協卻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出現消費糾紛的時候,很多人的第一選擇往往是電視臺。
管理部門的監管缺失
關于消費者協會的性質。“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1條對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性質的界定。從這一定義來看,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都是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是合法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任務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協會只是社會團體組織。不是政府部門,亦非企業單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七項職能”。由國家法律授權消費者協會職能是前所未有的。“七項職能”是與消費者協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兩項任務相聯系的,而服務職能的比重大大超過其監督職能。
不難看出,消協只具備調解的職能而無執法能力。消費者在發生消費糾紛時,消協一般只能對事件進行記錄,并擔任糾紛調解的角色。這一角色是被動的,并往往不被商家認可。筆者就曾親身看到南京某商家當著記者的面對消協工作人員叫囂:“有本事你處理我,不然就別吃飽了沒事干。”
目前,消協是受當地工商部門管理監督的。一般消協對處理不了的消費糾紛也會轉給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作為商品流通的監管機構,目前由于各種因素限制,大多數時候只能根據市民投訴處理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相對于總數而言,能夠處理的事件只是杯水車薪。這也就不難理解百姓為何對消協缺乏信任。
另一為市民詬病的機構就是質檢部門。作為產品生產領域的監管者,質檢部門經常被指責的就是質檢費用過高。相對于商品的價格,質檢的價格往往顯得很高,這讓百姓在碰到消費糾紛時無法通過請質檢部門出具正式檢測報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工作原因,筆者和質檢部門經常有來往。工作人員告訴筆者,目前質檢部門絕大部分的檢測樣品都是生產廠家送交的。一般普通市民即使發生了消費糾紛,即使想到了做質檢,但在高昂的檢測價格面前也會望而卻步。這種心理也可以理解,作為消費者個體來講,很難承受過高的維權成本。這樣,質檢部門無形中又退出了消費權益保護的領域。
電視民生欄目的崛起
當個人難以承受高成本的維權成本,而監管部門的職能又有所缺失的時候。電視媒體卻承擔了替百姓維權的角色。這幾年來,全國各地的民生新聞欄目紛紛崛起,創下收視率高峰。中央電視臺的一些生活服務欄目和資訊欄目也加大了維權信息量。從《每周質量報告》、《生活》到《南京零距離》、《第七日》,無一不受到市民的歡迎。就筆者曾工作過的欄目來看,每天大概能接到1000條左右的市民投訴,其中50%和消費糾紛有關。何以消費者會把電視作為其消費權益受侵害時的求助對象。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于電視的輿論力量,當其介入消費糾紛后,商家考慮到電視曝光對自身生產和經營的極大負面影響,一般都會選擇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消費者在此過程中,一般并不需要承擔維權成本。
筆者常常聽到的一個感慨是:“虧得有你們來,不然我們等死了也解決不了。”這話包含了兩層意思,一,記者出現前,商家對消費者根本不怕,因為消費者勢單力薄,不具備能力影響他的經營;二,一般地,都是記者主動帶著消費者找主管部門,很少有主管部門主動出現在現場解決糾紛。這樣產生的一個不合理現象就是電視記者或者其他媒體承擔了本不應該有他承擔的角色,即他的本職是調查事件過程和真相,而不是解決問題。
中央電視臺每年都會在3月15日舉辦一臺3.15晚會。自1991年舉辦第一屆以來,以貼近消費者的需求,抒發老百姓的心聲為己任,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歷經15個春秋,“CCTV 3·15”已經成為一種符號,一種聲音,一種影響力。很顯然,這種影響力不僅來自它晚會的主題,而且是和央視所有的民生欄目息息相關的,這是其公信力所在。
不可否認,作為一臺晚會來說,他能揭露的問題僅僅是冰山一角。有些人也會批評晚會揭露的內容不夠大,不夠狠。但即使把全國所有民生新聞加起來,我想這可能也僅僅是全部事件的一小部分。無論如何,每年這臺晚會都會吸引全國從上到下的目光,吸引大家來關注消費維權,筆者認為這才是它的功能。
筆者希望,在將來的某一時間,央視不再需要舉辦這樣的晚會,電視也不再成為百姓維護權的先鋒。我們的主管部門能成為百姓碰到權益被侵害時想到的第一個求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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