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發問:機場建設費是什么費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7日 10:42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3月7日電 (記者 張曉晶 李亞杰) 機場建設費是什么費?是投資?捐贈?還是稅費?是不是亂收費?全國人大代表、魯南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志全對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機場建設費于法無據,本質上屬亂收費應予以制止。 據了解,民航總局宣布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對從境內乘飛機出行的旅客,將購買機場建設費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并繳納。趙志全代表認為,表面上看,民航總局是“為了與國
“機場建設費如果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消費者應有選擇的權利:而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而現在的情況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為什么要交這個費用。”趙志全稱,如果說是借款給機場,卻既不還本也無利息;如果說是股金,年終機場也沒有給大家分紅利;而如果說與公路建設的路橋費類同,可路橋費特指某一具體路橋,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還貸,且是向車輛經營者征收,機場建設費卻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懷疑。 趙志全調查后發現,1995年3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表示,機場建設費的收入劃歸機場營業所得,即機場在運行中以旅客為經營對象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趙志全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了建議,認為作為機場建設的資金來源,可以是商業銀行貸款,可以是政府財政撥款,也可以是企業自身盈利,而向乘客收取的數額不等的機場建設費違反憲法的有關原則。機場建設費的征收支配具有明顯的壟斷性、強制性、不公開性,具有“霸王條款”的種種特征,而機場建設費建立在管理部門的文件基礎上,于法無據,本質上屬于亂收費應予以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