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個月內在靜安區以經營者欺詐為由,提起18起訴訟
本報記者 袁飛 發自上海
上海市楊浦區法院近日判決一例“王海”式的訴訟。原告在20個月內,以經營者欺詐為由向同一法院提起18起民事訴訟,要求商家退一賠一,最終未能如愿。
原告閻先生稱,2005年11月21日,他在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價格購買了5盒大明蝦。12月12日,他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法院起訴,稱所購大明蝦包裝上的標稱重量與實際不符,且皆為過期食品,超市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超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退貨并另行賠償432元。而超市則稱大明蝦盒上標志“1”并非指1公斤,而是指一件,且并未偽造生產日期,不構成欺詐,另外閻先生也不能證明其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購物品。
審理中,承辦法官通過計算機系統查詢發現,閻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僅在楊浦區法院就作為原告提起了18件民事訴訟,被告均為靜安區內的商家,訴訟請求也均是認為商家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一。
主審法院認為,閻先生在20個月內,僅在楊浦區即提起18件以退一賠一為目的的訴訟,在上海其他地區的類似訴訟尚未統計在內,該情況足以說明閻先生的購物、訴訟行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普通消費者的消費,而是以訴訟為方法、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消費行為。就涉及歐尚超市一案,楊浦區法院認定閻先生的行為是以訴訟為方法、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消費行為,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一審判決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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