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州2月7日電 記者 游春亮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因車主譚馳的汽車曾有過交通違章記錄,不予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的行為被車主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告上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詳見本報去年7月20日第4版)后,該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車管所拒發車輛檢驗合格標志行為違法。
車主譚馳于去年5月31日攜帶其小型客車的行駛證、汽車安全檢測報告和第三者責任
保險單正本到上述車管所屬下的東山分所申請汽車檢驗合格標志,但車管所發現該車有4次違章尚未處理,于是拒絕辦理,并給他一份退辦通知書,要求他把違章處理完畢,再回來辦理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業務。
譚馳認為,車管所退辦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直接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他認為,車管所因原告的汽車有違章記錄沒有處理,進而拒絕發給檢驗標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車管所在法庭上辯稱,不予核發檢驗標志的行為是該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公安部7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譚馳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經處理,故該車無法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登記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相抵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應當適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管所以原告尚有違章沒有處理為由,不同意發給原告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屬適用法律錯誤。原告的交通違章行為屬另一法律關系,可由相關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處理。法院遂責令車管所對原告申請小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行為重新審核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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