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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下海人員社保政策不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3日 14:22 大洋網-廣州日報

  核心提示

  核心提示廣州市實施早期下海人員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政策一個多月以來,已經有超過4萬名早期下海人員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近兩萬人已經被受理。預計春節后,至少有200名早期下海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局長張杰明上周五透露,盡管將早期下海人員納入社保范疇,將給政府帶來社保基金的支付壓力,但是廣州市仍將堅定不移地
執行這一政策。文/記者 蔣悅飛 嚴利

  首批人員將按月“出糧”

  “預計春節后的2月份,廣州市將有至少200名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可以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局長張杰明上周五在接訪早期離開企業人員代表咨詢時透露,從2月份開始,每月18日前,首批符合申領養老金的人員將按月“出糧”。

  被媒體簡稱為早期下海人員的人群,是指現為本市城鎮戶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間離開本市市屬、區屬(不含番禺區、花都區,下同)國有、集體企業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省、市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人員。

  考慮到這部分人群無法享受養老保險的現實情況,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去年出臺了《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穗勞社養<2005>5號文),給予這部分人士特殊政策傾斜。按照5號文規定,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在核準其原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足規定年限的可申請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號文出臺至今,已有4萬多早期離開企業人員提出一次性繳養老保險的申請,其中近2萬人的申請已經接受受理。張杰明表示:“5號文是為解決早期離開企業人員養老保險問題所能尋求到的最大的政策空間,我們不會對這一政策作任何的調整,希望早期離開企業人員按照這一辦法的要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辦理相關手續。”

  按政策參保人員“只賺不賠”

  按照5號文的規定,對于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年限滿15年以上的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只要繳納3萬元左右的養老保險費用,達到退休年齡后,就可以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對此有早期下海人員代表詢問張杰明局長:“如果我們中有人繳了3萬元買了養老保險后,但是突然出現意外,是不是這3萬元就算是白繳了?”張杰明解釋:以一位一次性繳納15年的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為例,繳納的3萬元養老保險費用,如果從今年開始享受養老保險金,那么每月大約可領取600多元的養老金(每年還會進行調整),一直領到其去世。“只要領取4年左右時間,3萬元就全部支付完畢。”

  根據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記者進行了簡單的測算:在繳納的3萬元費用中,有55%是劃入其個人賬戶的,約1.65萬元,這部分資金屬個人所有,去世時可由遺屬繼承。另外,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去世時,社保基金還要支付喪葬撫恤費,按現行的標準計算約為1.55萬元,兩項相加已超過3萬元,政府反而多掏錢給了參保人。

  按現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每位參保人個體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與其支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在縱向上是不平衡的,早期離開企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后,為應對將來的支付風險,廣州市財政將要為他們每年投入5000萬元,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

  連續工齡到底該怎樣計算

  疑問:工作數十年算不算連續工齡

  由于連續工齡直接關系著參保人員的繳費數額以及今后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因此部分早期下海人員對自己在國企工作數十年的工作時間,卻不能算成連續工齡感到不解。

  55歲的早期離開企業人員代表曹先生反映,他1975年進入廣州市屬某大型國企工作,1986年離開企業,工作時間長達11年。“按照國家原勞動部《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文,‘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但為何這11年不能算作連續工齡,不能作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解惑:一般工齡不等于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到底該怎樣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有什么規定?廣州市勞動保障局養老保險處處長陳敏解釋,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連續工齡同時是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則不一定同時是連續工齡。例如,某人退休前在工廠連續工作的時間有20年,在這以前他曾在其他單位工作了15年,如果他是經過組織調動來這個廠工作,他的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都是35年。如果他未經組織調動來到這個廠工作,則他的一般工齡為35年,連續工齡為20年。

  “而視同繳費年限是養老保險政策的一個特定規定,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二是其原來的工作時間符合國家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陳敏說,“部分早期離開企業人員的誤解,就是將一般工齡簡單地等同于連續工齡了,并錯誤地認為也可以成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像曹先生雖然連續工作了11年,但是其原來的工作時間不符合國家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且其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所以那11年工作時間只能算是一般工齡,而不是連續工齡,更加不是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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