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全國水價改革與節水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青海、寧夏兩省區決定自今年10月1日起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9月6日轉發了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意見》(青政辦[2005]129號)。主要內容:(一)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資源費原來為每立方米0.01元(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調整后西寧和格爾木兩市地表水為0.06元、地
下水為0.12元;青南地區地表水為0.02元、地下水為0.04元;其他地區地表水為0.04元、地下水為0.08元。(二)工業、經營用水的水資源費原來為每立方米0.02元(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調整后西寧和格爾木兩市地表水為0.08元、地下水為0.16元;青南地區地表水為0.03元、地下水為0.06元;其他地區地表水為0.06元、地下水為0.12元。(三)省外調水的水資源費原來為每立方米0.02元(不分地表水和地下水),調整后地表水為0.15元、地下水為0.3元。(四)對水力發電用水、地熱水、礦泉水開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分別為每千瓦時0.002元、每立方米1元、每升0.01元。(五)免征涉及農牧民生活用水及農牧業灌溉用水的水資源費。
寧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和水利廳10月20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價費發[2005]147號)。主要內容:(一)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資源費不作調整,征收標準仍為每立方米地表水0.02元、地下水0.05元、超采區地下水0.07元。(二)工業企業(含火力發電企業)和其他取用地表水的水資源費不作調整,仍為每立方米0.05元和0.03元;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分別由0.08元、0.06元調整為井深小于70米(含)0.08元、井深大于70米0.1元;取用超采區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分別由0.16元、0.12元調整為井深小于70米(含)0.16元、井深大于70米0.2元。(三)對水力發電企業開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0.001元。(四)免征涉及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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