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人銀行冒領 儲戶成詐騙嫌疑人無辜被羈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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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09:06 中國青年報 | |||||||||
本報記者 韓俊杰 銀行違規操作,致使儲戶280萬元存款被人冒領。冒領存款者和銀行相關工作人員至今逍遙法外,索要存款的儲戶卻被當成詐騙犯被限制人身自由4年多、被羈押29個月。4月29日和5月10日,已被公安機關以撤銷案件證明清白的儲戶李志征與河南焦作市農業銀行對簿公堂。
李志征在法庭上指證焦作市農行有關工作人員嚴重違規、內外勾結,讓他人將儲戶存款冒領,反誣告儲戶為詐騙;又利用公檢法機關的強制力,對無辜受害的儲戶長期進行羈押,以掩蓋真相。 巨額存款到期 儲戶無法支取 今年49歲的李志征,是新鄉市物資中心的經理。1998年,李的一個朋友為銀行攬儲,動員他將原存在新鄉的錢存到焦作市農行。當年12月23日,李志征在焦作市農行馬村支行第二營業部(現焦作農行山陽支行東湖營業部)辦理對公單位儲蓄100萬元,戶名為“李志征”,雙方約定憑存折、印鑒和身份證取款、轉款。 李志征說,存款數日后的1998年12月27日、29日,馬村支行第二營業部負責人兩次到新鄉找到李志征,稱馬村支行要撤銷,李志征原來辦的是一個臨時賬號,讓其到銀行辦理正式賬號,并說“原存折不用換,取款時仍憑原存折即可”。 1998年12月30日,按照銀行的要求,李志征派單位會計李桂萍到馬村支行第二營業部辦理了更換賬號手續。銀行將李志征的賬號由343000801000888變更為622401,但沒有收回李志征的舊存折,也沒向李志征發放新存折。 1999年5月27日,李志征又在另一個朋友的介紹下,在焦作市農行營業部辦理對公單位儲蓄180萬元,戶名為“李志征”,雙方約定憑存折支取。 1999年6月,在馬村支行第二營業部的100萬元存款到期后,李志征去辦理取款手續。但該營業部主任薛海明卻稱銀行資金不足,無法給他辦理取款手續,讓他緩幾天再取。 隨后,由于李志征多次催要存款未果,薛海明于1999年7月9日向李寫出書面保證,承諾“保證下星期內支取”。7月16日,該行還沒有為李志征辦理取款手續,薛海明再次寫出書面保證,承諾“保證下星期內支取”。 到了8月,李志征仍沒取出自己的100萬元,遂將此事向焦作市人民銀行進行反映。之后,李志征又帶人在原馬村支行第二營業部的上級———焦作市農行山陽支行的行長辦公室里連續等待了8天,該行仍沒有為李志征辦理取款手續。 巨額存款被人冒領 儲戶竟成詐騙嫌疑人 1999年9月初,李志征將自己無法取款的事向農行河南省分行進行投訴。隨即,省分行派出調查組到焦作進行調查。但是,就在調查剛剛開始的時候,焦作市馬村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找到李志征,稱焦作市農行向公安機關出具證據,說李志征的100萬元存款早在1999年1月2日就被一個叫王文波的人全部取走了。因此,李志征再次向該行索要100萬元存款“涉嫌詐騙”,遂對他進行傳喚。 1999年9月底,馬村公安分局有關辦案人通知李志征,經調查他與焦作農行之間的事屬經濟糾紛,不屬刑事案件,雙方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100萬元存款遭遇如此情況,李志征對存在焦作農行營業部的180萬元也開始擔心。1999年11月4日,李志征在單位法律顧問的陪同下,持存折到焦作市農行營業部支取自己的180萬元存款。銀行工作人員當時竟告訴他:他存款后的第7天,他存折上的180萬元就被一個叫“張波”的人掛失,然后又被“張波”全部取走了! 李志征十分吃驚,因為他從來不認識“張波”這個人,自己的存折從沒丟過,也就根本沒辦理過掛失手續。后來李志征在銀行留存的存折掛失申請書上看到,上面他的簽名和印鑒都是假冒的,與自己留在銀行的簽名和印鑒根本不一樣! 1999年11月6日,李志征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焦作市農行支付他100萬元存款及利息等費用。法院受理此案后,定于2000年1月3日開庭。與此同時,李志征又將自己180萬元存款被人冒領的事情,向焦作市檢察院進行了舉報。 1999年11月16日,李志征帶著存折等證據到焦作市檢察院辦理鑒定手續,不料卻當場被焦作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民警帶走,警方稱李向焦作市農行索要180萬元存款的行為涉嫌詐騙,對其監視居住,并強行扣押了他的180萬元的存折。 1999年12月26日,就在100萬元存款糾紛案開庭之前,李志征被焦作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涉嫌詐騙未遂為由刑事拘留。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李志征的民事訴訟。 5年后撤銷案件 李志征無辜被羈押29個月 2000年2月2日,因索要180萬元存款的案件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拒絕批捕,李志征被市公安局宣布釋放。但李還沒走出看守所大門,馬村公安分局又以其向農行索要100萬元存款“涉嫌詐騙”為由,再次將其刑事拘留。 2000年3月10日,李志征中風病倒,被取保候審。15個月之后的2001年6月9日,焦作市馬村公安分局對李志征執行逮捕。之后6個月,在經歷了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和檢察院的再次審查,李志征案件仍未進入法院訴訟階段。 在李志征被逮捕7個月后的2002年1月4日,焦作市公安局將李志征向農行索要100萬元存款和索要180萬元存款的兩個案件合并,移交焦作市檢察院。 此后,焦作市檢察院又將案件指定給焦作市解放區檢察院管轄辦理,又經歷了長達8個多月的“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公訴、法院開庭”的程序之后,到2002年9月18日,區檢察院卻撤訴了。 李志征以為,對他的誣告至此結束。可沒想到,這不是終點,而是一切又回到了起點。 2002年9月19日,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局要求再次補充偵查。此后,又經歷了13個月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公訴、法院開庭”的程序,2003年10月24日,解放區檢察院再次向法院申請撤訴。 2004年10月14日,焦作市公安局決定:因證據不足,撤銷李志征涉嫌詐騙一案。 至此,在經歷了5年之久的奔波,29個月的牢獄之災后,李志征終于獲得了清白。 冒領人均有銀行工作經歷 2004年12月13日,李志征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焦作市農行依法歸還他的180萬元存款及利息等費用。 2005年1月10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李志征,恢復審理他原來訴焦作市農行山陽支行歸還100萬元存款的民事訴訟。 4月29日,焦作市中院開庭審理李志征訴焦作市農行歸還180萬元存款的案件。 5月10日,焦作市中院開庭審理李志征訴焦作市農行山陽支行(原馬村支行業務并入該行)歸還100萬元存款的案件。 在兩起案件庭審過程中,記者了解到,從銀行領走李志征100萬元和180萬元存款的王文波和張波,均有銀行工作的經歷。并且,王文波因為原在建設銀行焦作市馬村支行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內外勾結冒領儲戶5筆存款計332萬余元,已經被法院于2001年2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目前正在監獄服刑。“如果銀行沒有違規操作,王文波和張波根本不可能冒領到我的錢。但是他們和焦作市農行的有關工作人員,至今沒有因此受到任何法律懲罰!”李志征說,“而我因為向銀行索要自己的存款,就被認定為詐騙嫌疑犯,竟被公檢法機關調查5年之久,被羈押29個月。” 在兩次庭審中,王文波和張波兩人的代理律師也均表示,兩人確實從焦作市農行取走了李志征賬戶上的280萬元,并稱錢是李志征借給他們的,而不是詐騙銀行的。但兩人均無法向法庭提交與李志征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 “這一切都是謊言!就算我要借錢給他們,如此大的金額我至少也要同他們訂立正規的借款協議;并且我又何必要通過銀行以違規的方式進行操作?” 兩起案件,法庭均未當庭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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