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去年8月初,株洲市民駱某在“西藏8日游”途中心臟病發猝死,其丈夫和兒子因此將株洲新聞旅行社告上法庭。蘆淞區法院近日對此案兩次公開審理后宣判:原告與被告雙方應各承擔70%、30%的責任。
更改行程后猝死
2004年7月29日,駱某等4人約定參加由株洲新聞旅行社組織的“西藏8日游”,并按時交納了5600元/人的全額費用。
同年8月3日,該旅行社將4名游客送達長沙黃花機場,交由地接社湖南信誠旅行社完成“長沙-成都-拉薩”的行程。次日上午,駱某等人加入的SPNS-YT-0804FA號旅游團被送至拉薩機場,交由另一地接社西藏旅行社繼續完成“拉薩-日喀則-羊八井-成都”的行程。后因旅游團全體26名游客聯名要求更改行程,西藏旅行社便將原定線路“拉薩至日喀則”改為“拉薩至林芝”。
同年8月8日早晨6時許,住在林芝地區伊光賓館的駱某接電話時突然大叫一聲倒地,因搶救無效,駱某40分鐘后被宣告臨床死亡,診斷為心源性猝死。
責任“七三開”
事發后,株洲新聞旅行社派專人與死者丈夫彭某一同前往西藏林芝地區處理駱某的后事。同年8月14日,駱某尸體在當地進行火化后,骨灰運回株洲安葬。由于賠償問題存在分歧,彭某與株洲新聞旅行社最終對簿公堂。
今年5月18日和6月6日,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法院認為,這是一起旅游合同所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駱某死亡與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務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原告應自負70%的責任;被告沒有依合同提供導游陪同服務,導致駱某突然病倒時無導游在現場幫助救治,此外沒有及時掌握變更旅游線路的情況,不能盡到必要的提醒、告知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
法院判決,株洲新聞旅行社應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35766.26元,并返還旅行交通費2275元,合計38041.26元。此外,案件受理費也應由被告方、原告方按3:7的比例分別承擔。
(稿源:三湘都市報)
(作者:譚斯亮 聶嵐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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