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盼盼安居公司追討廣告肖像權款及違約金 一審判付197萬元 二審判付100萬元 前國足門將——
本報訊 (記者 孫慧麗) 因廣告肖像款支付問題,前國家足球隊門將江津將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江津獲賠了近200萬元,雙方均提出上訴。記者今天從有關方面獲悉,二中院終審改判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江津100萬元肖像使用費。
案情回放 江津索200萬元肖像權款
江津稱,2001年11月3日,江津與盼盼公司法定代表人韓召善簽訂了買斷江津廣告肖像權的《合同書》。合同約定了三年的廣告費及違約責任。肖像使用費標準為第一年40萬元、第二年60萬元、第三年80萬元。2002年1月23日雙方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
然而,盼盼除支付了第一年的43萬廣告費外,還拖欠合同約定的其他廣告費。2004年4月,江津以盼盼公司未依“11·3合同”約定支付第二、三年的廣告肖像款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盼盼公司支付200萬元廣告肖像款及違約金。
被告說法 合同已修改不能算老賬
盼盼公司稱,合同內手寫部分乃是在雙方簽署合同后,根據江津的意見在江津持有的《合同書》上所做的修改,而他們所持《合同書》未做修改,且當時他們也并未表示同意。在此之后,雙方又于2002年1月23日分別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對原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該公司將原合同文本銷毀。
江津起訴所提供的2001年11月3日簽訂的合同并未履行,雙方實際履行的是2002年1月23日生效的合同!1·23合同”約定:“第二年或用或拍遞增50%,即60萬元,第三年或用或拍遞增100%,即80萬元”、“甲方付給乙方全部款項為稅后肆拾叁萬元整,該款項是購買乙方安全門類廣告肖像專項款”。依據該合同約定,公司并未違約,故不同意江津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 盼盼支付江津100萬元
今年3月,一審法院判決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江津肖像使用費137萬元,給付原告江津違約金60萬元。審理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分別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盼盼公司曾與江津就使用肖像發布廣告事宜達成協議;盼盼公司使用江津肖像發布廣告截止2004年5月,江津獲得了43萬元肖像使用費。
盼盼公司實際使用江津肖像未達到三年,故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全部三年的肖像使用費有失公平,法院將根據盼盼公司實際使用江津肖像的時間酌情確定盼盼公司應付的肖像使用費數額(100萬元)。
鑒于兩份合同文本的存在及條款約定不明是致使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的根本原因,加之雙方對造成這種狀況又均負有一定的責任,故江津要求盼盼公司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江津其人
前國家足球隊門將,1998年底在曼谷亞運會上表現出了過人的本領,被亞足聯評為“亞洲最佳門將”。
入選“米家軍”后憑借自己善于分析的頭腦和靈活的技術成為了中國隊中的“第一國門”,多次代表國家隊參加比賽。
江津現為上海九城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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