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北京市恒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某因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并在辯護案件中私自收費,被北京市司法局處以停止執業一年、沒收違法所得8萬元的處罰。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天上午,徐某要求撤銷處罰的請求被西城法院一審駁回。
2002年11月,徐某所在的北京市恒城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張某簽訂《委托協議》,律所指派徐某為張某做刑事辯護,代理費1萬元,其他費用另付。此后,張某分兩次交付徐某
共計6萬元現金,而徐某只手寫3張收條。直至2003年8月,律所才給張某開具了一張1萬元代理費的發票。2003年4月,徐某又口頭接受了侯某的委托,為侯的丈夫進行二審刑事辯護。侯某按徐某要求,將3萬元現金直接匯入徐某的個人賬戶里。雖然恒城所為侯某開具了一張3萬元的發票,但該發票“機打票號”與“發票號”不一致,且沒有律所的財務專用章。
幾個月后,張某和侯某先后向市律協投訴徐某及其律所。今年1月,司法局經過立案和聽證程序后,決定給予徐某停止執業一年、沒收違法所得8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認為,在徐某與侯某未簽訂委托協議的情況下,即代理案件屬私自接受委托。在代理張某案件中,向張某出具收條,私自收取費用且未能及時開具發票;要求委托人侯某將3萬元現金存入其個人賬戶,未在律所如實入賬,屬私自收費。徐某多次違反律師法及相關規定,市司法局的處罰并無不當。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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