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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電死建筑工人 電力公司被判賠償近20萬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9日 08:10 新聞晨報

  高壓電電死建筑工人

  電力公司有責被判賠償近20萬元

  □晨報記者 李曉明

  在施工過程中,兩兄弟因移動鐵制腳手平臺,不小心觸及一萬伏高壓線,當場遭電擊死亡。隨后,死者家屬將建筑公司及該工程的具體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然而,建筑公司卻向法庭申請要求追加電力公司為本案被告,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嘉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電力公司也承擔近20萬元的賠償責任。日前,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仍維持原判。

  兩兄弟施工觸電而亡2003年6月11日,新東洋公司與加鋒公司簽訂了圍墻、外墻裝修合同,加鋒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即分包給楊咸國,并由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施工。

  6月21日下午1時許,施工人員童東、童杰兩兄弟在施工現場忽然遭電擊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兩人在將超高的鐵制腳手平臺移動時,不小心與高壓線相碰,電擊而亡。

  為此,死者家屬將新東洋、加鋒公司及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然而,新東洋卻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追加市電力公司嘉定供電分公司為本案被告,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電力公司有否責任

  究竟電力公司在該起事故中有沒有責任,成為法庭爭議的焦點。

  加鋒公司提出,導致童氏兄弟電死的電力設施竣工于2001年4月16日,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力設施施工前,應首先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證”,但該許可證卻在2003年7月22日辦出,距離觸電事故發生晚了一個月。因此,該電力設施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違規設置狀態,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民事責任。同時,還提出,電力公司在設置高壓電設施后,在該設施周邊也未設置相關警示標志,因此,也應該承擔責任。

  電力公司則陳述,涉案電力設施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電力公司還認為,童東、童杰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從事了法律禁止性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電力公司對上述情況應免除法律責任。

  電力公司被判賠20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的司法解釋,從事高空、高壓、易燃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童東、童杰作為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推移腳手移動架時觸及高壓線,其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觸及高壓電的可能,因此,作為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電力公司,也應對童東、童杰觸電致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電力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童東、童杰施工作業區屬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因此,電力公司以童東、童杰是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辯駁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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