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29日電 (記者 高路) “五一”國際勞動節臨近,上海勞動保障部門就職工普遍關心的節日加班問題,作出權威解釋。記者向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得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五一”長假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征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于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
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理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行為。今年“五一”長假,五月1日、2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在此期間如需加班,勞動報酬該怎樣計算?勞動保障部門指出,用人單位凡在1日到3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4日到7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勞動保障部門同時提示,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標準,但不得低于上述國家規定的支付倍數,用人單位發放的“過節費”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資,領得“過節費”的勞動者也無須在節日期間提供額外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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