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漏洞大 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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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5日 07:07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郭永剛 本報北京4月24日電 “有人將俄羅斯產的土豆和中國產的土豆放到一起,結果連老鼠都不吃中國產的土豆。”
在23日舉辦的“全國食品安全與企業責任高層論壇”上,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用這個笑話來形容國內農產品生產過程中對農藥、化肥的濫用。 武高漢透露,全國每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都高達幾百起,死亡人數在萬人以上。而且目前掌握的食物中毒數據,僅為“冰山一角”。 有資料顯示,在此背景下,近年來我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任度一度低于50%。食品安全監管問題越來越引人關注。 “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 “食品安全監管的最大問題是政府行政部門齊抓不管。”北京市食品安全協調辦公室安全監察處處長冀偉說,他所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成員部門有15個,包括農業、衛生、質檢、工商等各個與食品安全有直接和間接關系的委辦局。而每一項工作,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的現象。“這是對行政資源的浪費。”冀偉說。“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是人們對肉類生產過程中出現問題的一種形象說法。 據介紹,肉類生產的第一個環節,生產獸藥的企業由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負責;第二個環節使用農藥的養殖業由農業部負責;第三、四個環節即獸藥載體的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添加劑,由農業部負責;第五、六個環節肉畜收購和屠宰企業,除個體和私營業者外,均由商業部門負責;第七、八個環節銷售及衛生監督,由商業部門、質檢部門和衛生部門共同負責。“比較好管的,或者有一定好處的,有一定權力的,大家搶著管。”中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用工作協會秘書長齊慶中說,許多企業這樣描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眾多、職能交叉的現象。 齊慶中說,過去是出了問題各個行政執法部門都往后躲,現在出了問題爭先恐后地管,他們怕被批評為行政不作為。而這種出了問題“你也查、我也查”的一窩蜂監管模式,把企業搞得焦頭爛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副司長鄔建平認為,出現“八個部門管不好一頭豬”現象,與國情有關。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對米、面、油、醬油、醋五類食品行業進行了抽查。結果發現,我國6萬多家食品加工企業中,79.4%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執法部門很難對這些小作坊的食品生產加工過程實行完全監控,這也是為什么這么多部門還管不好的重要原因。”鄔建平說。 鄔建平還透露,國內64%的食品加工企業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按照法律規定產品不經過檢驗不得出廠,但是82.5%的企業根本不檢驗,或沒有檢驗能力。 企業管理混亂,不按標準組織生產,也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面臨的難題。鄔建平說,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任何企業生產產品都必須具有標準,無論是國際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是備案的企業標準都行。但“我們那次調查的6萬多家企業,15%沒有營業執照,25%不執行標準,或者根本沒有標準”。 武高漢介紹,中消協最近發出警示,希望消費者慎食小包裝的果凍,同時呼吁政府制訂標準取締這種果凍的生產。因為,今年以來果凍已經噎死了3個兒童。果凍噎死第一個兒童發生在1997年。目前國內關于果凍的標準有兩個,分別制訂于2001年和2003年。“但兩個標準都沒有考慮要禁止生產和銷售這種小包裝的果凍。而在歐美、日韓等國家和地區,早已命令禁止生產小包裝的果凍”。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騰佳才指出,現行的法律法規雖有相關規定規范企業行為,但還不夠具體。比如要求企業把好質量關,沒有規定如果企業不建立這種制度有什么罰則。 保證食品安全要加強立法 中國農業大學營養與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計國指出,科學與工業發展到今天,要求環境、食品中不存在有害化學物質是不可能的,但保證這些化學物質不對人體造成傷害卻可以做到,即控制一種物質的攝入量。 騰佳才強調,“有必要從立法角度強化企業食品安全責任,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的具體內容。”他透露,現在國家有關部門正在修訂《食品衛生法》,也正在制定《農產品食品安全法》,下一步將考慮制定《食品安全法》。 騰佳才建議即將修訂和制定的法律,應在以下4方面進一步明確企業如何承擔責任: 第一,明確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出了事故要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第二,明確企業建立不合格食品的強制召回制度,一旦食品發生問題,要強制企業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第三,建立有別于其他商品的賠償機制。這種賠償,不僅包括有毒有害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有毒食品的潛在危害。第四,應該加大企業承擔行政責任的力度,加大對違法企業的刑事處罰和制裁。“目前對違法企業的罰款數額不大,他們以后還可以通過制假售假賺回來,刑事制裁也不過判三五年,力度還不夠。”騰佳才說。 武高漢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5種維權途徑之一,但目前這個途徑仍存在較多障礙———消費者在質量鑒定、舉證、確定管轄等方面缺乏足夠的信息和知識,訴訟成本高昂,經常陷于“兩難”境地。 “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不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甚至造成一些消費者采用某些極端手段維權,影響了社會穩定。”他建議,司法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降低訴訟成本,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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