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魏銘言) 針對一些產婦和醫療機構對分娩后胎盤如何處置的疑問,衛生部昨天發出回復:產婦分娩后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
回復還說,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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