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涉紅”后,消費者欲通過法律途徑討說法,但是就如何向肯德基索賠,大家各有見解,如果憑借消費憑證起訴索賠,可能只有部分有收據或發票的消費者能舉證,大量受害的消費者只能自認倒霉。
面對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筆者認為,由一個公共利益組織或國家機關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公益訴訟是一種為保護公共利益而引發的訴訟。在法國、德國、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都規定了檢察院作為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代表,對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權以主當事人的身份提起訴訟,也可以作為從當事人參與訴訟,并可以提出上訴。雖然我國沒有公益訴訟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限制社會團體擔任代理人的規定,所以,一些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協會或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完全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一些帶有公益目的的訴訟,減少這些案件當事人的訴累和節省司法資源,并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不過筆者認為如果人民檢察院能提起訴訟將更為有利。
其一,檢察院是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具有一定的利益代表性和權威性,更容易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同時,由于是人數不特定的代表訴訟,法院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協助對經營者的賬簿進行審查,核實具體銷售數額作為證據,以解決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其訴訟所得賠償,消費者可以憑借消費憑證領取法院判決規定的個人應得數額或者受損花費的數額,對于沒有憑據認領的款項留下用于公益事業。
其二,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對于公眾利益、社會利益遭受損害,有義務提起訴訟。而且,由于市場經濟中有許多“搭便車”的現象,如果是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將導致經濟上和精力上的訴累,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不怕“搭便車”現象的發生。
其三,檢察院作為訴訟主體提起公益訴訟已經有判例支持,那就是2001年的樂陵市人民檢察院訴范某的環境污染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如果這種設想能夠成功,不但讓廣大消費者得以便捷索賠,而且將為以后諸如“霸王條款”等損害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侵權訴訟開先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