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萬元存入他人賬上不翼而飛該不該讓銀行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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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1日 20:57 新華網 | ||||||||
新華網廣州3月21日電 (李志金、肖文峰) 2003年12月,廣東梅州蕉嶺縣傅女士因中別人“調包之計”,將49萬元人民幣存入他人賬上不翼而飛。事后,傅女士狀告銀行要求賠償,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傅女士損失19.6萬元。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銀行不需負賠償責任。 2003年底,傅女士準備和一位自稱是“香港老板”的人合伙“炒”外匯,并答應對
蕉嶺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傅女士與蕉嶺工行對49萬元存款的損失均存在過錯,判令傅女士承擔60%的責任,蕉嶺工行承擔40%的責任,蕉嶺工行在判決生效后15天內賠償傅女士損失19.6萬元;同時,裁定駁回傅女士對梅州工行和梅縣工行的起訴。 中國工商銀行蕉嶺縣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傅女士存入49萬元到假傅某的存折“6640”時,只能證明“假傅某”與銀行建立了49萬元的儲蓄合同關系;在存儲過程中,傅女士已簽名確認打印的儲蓄存款憑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應由傅女士負責;而造成傅女士49萬元款項被取走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傅女士未盡妥善保管存折的義務,將自己的存折交給身份不明的人,又持他人的存折將錢存入別人賬戶。銀行還認為,現有的證據僅能證明傅女士將私炒外匯的錢存入了他人的賬戶,而沒有足夠的事實認定傅女士本人的存折被人偷換,若這是兩位傅某聯合詐騙銀行存款的陰謀,銀行的合法權益將無法保障! 傅女士則認為,蕉嶺工行由于存在過失才造成自己49萬元的損失,理應負賠償責任。主要過失包括:一是對開戶人的身份證證件審核不嚴,使犯罪分子順利地用假身份證開取了以“傅某”為名的存折;二是傅女士的身份證號碼與存折人的身份證號碼不一致,銀行職員未盡到其應盡的告知義務。 究竟銀行該不該對這筆存款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呢?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銀行已盡告知義務,不存在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案件主審法官表示,蕉嶺工行在為“假傅某”開立存款賬戶和為傅女士辦理存款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在終審判決中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批復,儲戶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對于其他需由精密儀器才能鑒別出來的細微差別,銀行無法承擔鑒別真偽的責任。本案的“假傅某”在開立賬戶時提供了身份證號碼,蕉嶺工行進行了核實,并按照身份證上的姓名開立賬戶發給存折和銀行卡,銀行盡到了形式審查身份證的義務,不能認定銀行有錯。同時,蕉嶺工行在辦理傅女士的存款業務過程中要求存款人提交身份證,并將電腦操作打印的存款憑證交由傅女士核對,傅女士也進行了簽名確認,銀行的操作并無不當之處。蕉嶺工行在書面和口頭上均提示傅女士核對清楚打印內容,不存在提示不夠的過錯,相反是傅女士自己沒有盡到審查注意義務。 至于傅女士認為蕉嶺工行人員在辦理業務中發現有兩個不同性別、身份證號碼的傅某時有責任提醒存款人注意的問題,法院經咨詢有關部門認為,目前并無規定要求銀行在辦理存款業務時必須查詢儲戶是為自己存款還是代他人存款,銀行僅憑儲戶的指示按照規定辦理業務。依照儲蓄管理條例“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原則,蕉嶺工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