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健身卡近一年未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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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12:04 新聞晨報 | |||||||||
轉讓健身卡近一年未果 晨報熱線協助雙方解難題:幾天內可辦妥 □趙磊
張先生購買了一張健身中心會員卡,結果18天后突發哮喘。于是,張先生與健身中心協商退卡及轉讓卡事宜。但是雙方協商已近一年,健身卡還未轉讓。經過晨報熱線協調,健身中心答應在本周內尋找客戶,協助張先生轉讓其所持有的健身卡。 去年4月,張先生在仙霞路上的威爾士健身中心以3600元的價格購買了1張兩年期的健身會員卡。誰知他在購卡18天后突發哮喘,醫生認為他的體質不適合健身,還為其開具一張“不宜健身”的建議書。隨后張先生趕往健身中心與工作人員協商退卡,工作人員告訴他,卡不能退,但是可以轉讓,經協商后還在會員協議上補充注明了“此卡可以轉讓”的字樣。 于是張先生委托健身中心幫其尋找新客戶轉讓這張健身卡。但是時間已過去近1年,張先生的健身卡仍然沒有轉讓出去。據他回憶,這期間他曾數次與健身中心工作人員聯系,“但工作人員告訴我,還沒有找到客戶。”張先生說,其中一次,工作人員告訴他,即便轉讓出去張先生也只能得到2000元。 昨天,筆者與威爾士健身中心取得聯系,工作人員王先生了解情況后明確表示,張先生可以將卡自行轉讓,而健身中心也不會收取任何轉讓費用。王先生當即從筆者處取得了張先生的聯系方式,隨后與張先生聯系協商此事。稍后,張先生致電筆者,說健身中心已同他聯系:“他們說幾天內尋找新客戶,幫我辦妥轉卡事宜。”而張先生認為卡已經使用過,說只要3000元即可。 對此問題,上海前和律師事務所商建剛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商家不得強迫消費者從事交易。鑒于雙方已達成了允許張先生終止消費的共同意思,則應當按照客觀、公允的價格來確定應當返還的費用。根據法律規定,若雙方無法就返還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物價評估機構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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