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3月15日電(楊金志、丁慧) 上海宏圖三胞電腦公司在銷售電腦時隱瞞真相,把一臺用過的樣機當作新貨賣給消費者。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宏圖三胞電腦公司“退一賠一”。
陳小姐是一名在校大學生,2004年7月,陳父在宏圖三胞電腦公司為女兒選購了一臺聯寶CL50-40G筆記本電腦,價格為8800元。
得到新電腦的陳小姐滿心歡喜,不料,沒過多久,陳小姐便發現,這臺“新”電腦里竟然有宏圖三胞電腦公司工作人員的照片。很明顯,這是臺被使用過的舊機器。陳小姐于是向工商部門投訴。在工商部門組織的調解中,宏圖三胞公司承認這臺電腦曾被作為樣機使用,但公司反復強調陳父在購買機器時對這一情況已知曉。
由于雙方各執一詞,調解不成,陳小姐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宏圖三胞電腦公司退還其購買聯寶筆記本電腦的價款8800元,并按照退一賠一的規定,賠償人民幣8800元。
法庭上,宏圖三胞公司仍然堅持陳父對購買的電腦系樣機已事先知情。公司拿出了與2004年7月最相鄰期間的銷售記錄,希望借此說明8800元是明顯低于當時同品牌同型號電腦的銷售價格的。公司與陳小姐之間針對樣機訂立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且一致,即陳小姐接受該樣機,宏圖三胞公司則接受低于新機的銷售價格,因此公司在銷售中沒有欺詐故意。
對宏圖三胞公司的這番辯解,陳小姐表示,自己購買的電腦是從倉庫中取出的,當時清清楚楚貼著封條。同時,宏圖三胞公司開具的發票上,也沒有標明電腦系樣機及價格經過打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捏造、歪曲、掩蓋事實等欺詐行為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加倍賠償損失。從宏圖三胞公司出具的購貨發票看,并不能證明陳小姐購買電腦時已明知是樣機,由于宏圖三胞公司不能就這一事實提供相關的證據,因此,不能排除其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陳小姐主張“退一賠一”的理由成立。遂判決宏圖三胞退還陳小姐電腦貨款8800元,并賠償陳小姐88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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